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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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 执行过程中,案外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异议被驳回的,可按以下方式选择救济:

第一情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如果还被驳回的,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第二种情况,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第二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如果选错路径,将很难再补救。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认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错误,这时候因为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所以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的,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当事人要注意判断,原判决或裁定是否有被推翻的可能性,判断自己是否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自己并非原判决的当事人,则应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申请再审。

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自异议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该期限为除斥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错路径,申请再生被驳回的,将会因为除斥期已满,无法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通过申诉督促法院依职权再审纠错,就很难了。

因此,当出现执行异议时,务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研判,谨慎选择救济渠道,以免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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