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时刻、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瑞安市人民医院存在发布涉及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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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

一、当事人于2019年9月13日在当事人公众号上发布的标题为“美容良药,更有一番妙用-走进肉毒素的另一个世界”的文章,该文章主要宣传肉毒素在临床上治疗各种肌张力障碍疾病的应用,具体介绍了当事人聘任的某医师通过肉毒素注射治疗痉挛性斜颈和眼睑痉挛的案例,并使用了两个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共4张来说明治疗效果。文章末尾附有该医生门诊地点和时间,并标注有当事人地址地图展示、公交线路到达方式和当事人公众号二维码。

二、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别让‘肉毒’美容变成毒美容,注射肉毒需谨慎!”的文章,并于2023年11月14日当天撤下该篇文章。上述文章先引用了1个因在美容院注射肉毒素消除皱纹造成面瘫的故事案例,介绍了肉毒素相关知识和上述注射肉毒素造成面瘫的原因分析,最后总结“注射肉毒素必须一定以及肯定到正规的医院、使用规范许可的产品和剂量、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医生……”,紧接着介绍上海某院整复外科激光团队带头人某医生将于11月25日在当事人处开设特需门诊的信息,并附有该医生的简介和当事人的门诊预约方式。上述两篇文章中提及的肉毒素均为“A型肉毒毒素”,根据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规定,属于毒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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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涉及毒性药品“A型肉毒毒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患者前后对比照片用作治疗效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对当事人发布涉及毒性药品“A型肉毒毒素”的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5000元

二、对当事人利用患者前后对比照片用作治疗效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