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辖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大力开展“五大曝光”行动,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做到“文明守法 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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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震慑、警示违法交通参与者,现将三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曝光,希望所有驾驶人以此为戒,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案例一

2024年03月03日09时许,周某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9**92的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洮阳镇古槐里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洮阳镇古林里路80米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6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查询,周某祥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周某祥对其二次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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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周某祥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14日15时许,张某东驾驶证甘J6**30的银色“福田牌”轻型货车沿八里铺镇沿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沿程公路上行1公里加200米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八里铺交警中队依法查获。张某东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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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东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8日15时许,杨某来驾驶甘JC**21“五菱”牌小型货车行驶至茨泉河湾路时,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临洮县公安局峡口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杨某来在2021年8月因无证驾驶被临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杨某来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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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杨某来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交警提醒

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

请广大驾驶人朋友引以为戒

绷紧交通“安全弦”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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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