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地方法规只规定女性查询配偶财产的问题引发争议,福州日报发表文章称福建立法并不排除“他权利”,即不排斥男性权利,不过对这个说法我有点疑问,说出来供大家批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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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福建省之前是通过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里边提到妇女可以持相关证件查询配偶的财产,今年6月1日实施,这个事儿之前也做视频简单表达过我的观点,我会认为这是标准的性别歧视,之前也做视频建议福建人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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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之后福州日报连续两天发文讨论这部法规,其中一篇说“福州立法保障她女权利并不排斥他权利”,也就是说不排斥男性权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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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也看见有些人说,这是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所以不规定男性很正常,有人说这不是也没规定男性不能查么?

对于这些意见我有不同的看法,分享一下供大家批判。

先说一下这部法规的性质,注意它的核心是法规,不是什么女性活动俱乐部的游戏规则,不能孤立的看它的主旨是为了保障妇女权益,而是要明白它处于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里,是在宪法以下,有国家大法等上位法规制的一部地方法规。

而不论是宪法还是民法典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相关内容,不能赋予单一性别权利,否则就是对另一性别权利的逆向压缩。

目前这个法条涉及到的,是至少两个公权力部门是否提供查询和出具文书的责任问题,只规定女性可以查询,不规定男性可以查询,难道没有限缩男性的权利么?

所如果说侧重保护女性就只规定女性权利,那是不是责任义务也只限女性?如此说来这个法规男性可以不执行么?未来女性去查询,如果遇到男性工作人员,他能拒绝么?妇女保障条例那就让妇女去执行好了?这种说辞多少有点好笑。

当然可能要有人说了,不是也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么?我看还有对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咱们弄清一件事,未成年人是因为认识能力不足,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所以对他们有特别的规定,实际上也包括年龄比较大的老人和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不对他们有特殊的规定无法实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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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在成年女性并不存在认识能力不足的问题,正常情况下都是拥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为什么不能赋予所有人查询配偶财产的权利,而是在法条中排除男性呢?

我看也有女性朋友提出,这个法条是把女性当成了歇斯底里怪,她这个话不一定准确,但是我也想问那些拿未成人立法说事儿的人,你们是觉得女性的认识能力等同于未成年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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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说一下福州日报的这篇文章,首先它这个标题我就觉得很可笑,说是不排斥他权利,也就是男性权利。

之前咱们也介绍过,在该法规草案阶段的第一版,其实写的是夫妻一方,实际上过去其他地方已经有相关立法的先例,都规定的是夫妻一方,结果只有福建这里修改成了妇女,那么从“夫妻一方”到“妇女”难道不是排除了男性的权利么?

接着咱们看一下这文章的正文部分,我就很好奇它是怎么论证“不排斥”的,结果给我看笑了。

这里一共采访了四个专家,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建议国家层面统筹考虑,对财产查询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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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副教授任姜孝贤认为立法问题冲上热搜,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可以更好地听取意见,对今后的立法工作有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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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的韩正武律师说,公开透明才有利于维护夫妻、家庭的和谐关系,互相隐瞒只会引发更多猜忌和割裂,还说地方法规积极探索知情权保障有益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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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理解能力有限,我实在是没看出来这三位专家的言论跟不排斥男性权利有什么关系。

一共采访四个人,三个人说的跟这事儿没关系,你把这个内容的主标题起成这样,会不会有点以偏概全标题党的嫌疑?

实际上只有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行政法系主任王书娟教授的部分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她说的大概是两点,就是这个规定是有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民法典规定了查询不动产主体不限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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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个规定是有前提的,就是要依照不动产相关规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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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对王教授表示尊重,但是王教授这个言论能否用来论证当地立法没有排斥男性权利,我觉得值得商榷。

第一,民法典的规定本来就说的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既然王教授援引民法典作为上位法法律依据,那么为什么福建当地要在规定中只提及妇女呢?这怎么会不影响男性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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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王教授似乎对这个法条不太了解,目前法条规定的是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而王教授引述的是关于不动产的查询规定,咱们先不讨论民法典这个规定没有细则难以落地的问题,显然福建的规定并不限定在不动产,比如车辆就很明确是动产,买过车的都知道,车辆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标准,还有很多人提出的银行存款,也是动产,那请问查询动产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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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教授拿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来解释一个包括动产的法条,究竟是王教授自己遗漏了呢?还是媒体转述的时候没有说全?为什么这个内容会能用来解释“不排斥”他权利呢?我确实没看懂。

不才请王教授考虑一下,这个法条实施之后,一个在福建的男性,如果不通过法院调查,能否去车辆管理单位查询配偶名下的机动车?反正女性的查询是有规定的。

说实话这个事儿我本来没想到要做第二次,第一次发声的时候我就说了,这个事儿的影响其实非常有限,因为男性其实可以通过法院去调查配偶财产,而且大多数人其实没有那么多财产需要查询,只是说立法机关的这个态度引起了担忧,我以为只要做一个简单的修改,把“妇女”改成“夫妻一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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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修改,首先不影响女性查询的权益,同时让立法更科学,对立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推行的效果都是有利的,我没想到还有这么多人出来要掰扯,尤其是福州日报作为福州市的官媒,居然搬出这种文章来,确实出乎我预料。

老实说在这件事里我没有任何利益,我又没有福建的配偶,总不见得你们要给我介绍一个,但我想提醒的是,并不是只有我一个人提出这方面意见,比如经济学家、百万粉丝博主梅新育也建议全国人大实施合宪性审查,他认为“当前中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的逆向歧视男性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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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后台收到了不少网友的私信,也都对这个条文提出异议,并且有人已经开始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全国人大做备案审查了。

目前人大官网还是没看到这条法规,所以暂时我也还没有去申请,但是可以想见,未来全国人大收到大量备案审查申请是大概率发生的事情,福建立法机关可以不听我这样的草民的,但总不能不听全国人大的吧?那么打算如何说服全国人大呢?难道就靠福州日报这篇文章么?我觉得可能有点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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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不排除我们的意见都是错误的,未来全国人大一看福建这法规说立的好立的妙,那如果真是这样在下拜服,福州日报立下一功,而我大不了也就是公开道歉,我丢得起这个人,反正我脸也不值钱。后人看到这里可能史书上最多有一句“民间也有一些声音”,很可能是连这个都没有。

但是我想问,有没有一种可能,哪怕是万分之一的可能,就是全国人大也觉得这个法条有问题,进而要求修改呢?

万一是这样,我只说万一,相关部门再修改法条,是在全国人大要求之下,这跟如今主动修改能一样么?

福建现在修改,可以说是从善如流,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失为一段佳话,说不定还能被夸上热搜;如果被人要求着改了,可是在中国法治史上都会留名的,也许会被骂上热搜,请问相关部门的领导、当地的立法部门,是否丢得起这个人呢?会不会影响未来的发展呢?福州日报今天的这篇文章会不会被说是为了掩盖一个错误而犯的另一个错误呢?

所以我这真是掏心掏肺说,为了这么个法条来赌这一把,有这个必要么?我实在是不太理解,我个人还是希望福建当地考虑公众意见,我们往日无怨近日无仇的,我也希望福建越来越好。

以上就是我对福州日报发文称不排斥他权利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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