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任文岱

责 编|张晶

通讯员|徐星星 杨萧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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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预付消费遇店铺倒闭,要如何追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消费者在一家摄影商铺购买摄影套餐,结果遭遇店铺倒闭,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家退返套餐费用,所在商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消费者的部分诉讼请求。

商铺倒闭,近万元预付款找谁赔?

经查,A公司向B公司提供商铺出租以及物业管理配套服务。B公司在A公司运营的商场四层经营一家儿童摄影连锁机构。2018年,许先生在该儿童摄影连锁机构购买多套摄影套餐,有效期5年。但在许先生仅消费一套套餐、尚余套餐费用9000元时,该摄影商铺关闭并从商场撤柜,在北京亦无其他店面,许先生合法权益受损。

许先生表示,该商铺在商场已存在十多年,A公司作为管理方,统一管理柜面、统一收银,其出于对A公司的信任才购买多套套餐,A公司亦未就B公司的商铺撤柜通知过他。许先生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套餐费用9000元,A公司对上述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中,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许先生依据这一规定,要求商场经营者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其并非涉案商品、服务的销售者,与许先生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系商铺出租与承租的法律关系,两者系完全独立的法人或组织,各自为自己的经营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A公司仅向B公司收取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并非B公司经营款项最终收取方,亦未从中营利,故因商铺经营产生的纠纷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与A公司无关。

法院判定商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在关闭店铺后无法为许先生继续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返还许先生未消费完毕的服务费用。B公司、A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在租赁合同中约定B公司使用A公司统一提供的收款机收银。法院审理查明,该种收费模式是商场依据和商铺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由商场代收费,后续扣除付款渠道的手续费以及租金、物业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商铺承租方,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行为。

因此,在商场并未直接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商场为合同相对人,商场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成立合同关系,消费者应依照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人即承租商铺主张权益。法院表示,许先生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涉案的服务合同关系。

对许先生所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法院认为此规定是对展销会、租赁柜台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不适用。首先,A公司出租给B公司的是一个面积为400余平方米的独立商铺,并非社会大众常识认知中的商场柜台;其次,B公司经营期间使用的是某摄影品牌标识,具有高度明确的识别度。因此,法院对许先生要求A公司连带退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在展销会、租赁柜台结束后,消费者无法找到具体交易对象或柜台承租主体不清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给予消费者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属于补充责任的性质。而大型商场的商铺租赁方具备稳定性、持续性较强的特征,且有自己明确的品牌和经营主体,交易对象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若消费者能够找到商铺的运营主体,则可以直接向商铺租赁方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许先生返还服务费9000元,驳回了许先生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许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商场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海淀区法院法官表示,在司法实务中,商场商铺承租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消费者依据该条款要求商场与商铺承租方共同承担责任的,能否认定商场承担责任,一般应当着重审查商铺租赁方主体是否清晰、商铺租赁方是否独立经营、商场是否自商铺经营行为中获利、商场是否为合同相对人等因素。

展销会或柜台租赁相对商场而言,具有临时性、高度流动性的特点,其租赁方通常是流动性较强的商户。并且通常意义上的柜台或展销会商户一般使用统一的门头标识,统一的收银渠道,各商户之间物理界限分割简陋,甚至缺乏物理分割。但如果商场商铺租赁具有分隔独立的经营场所,拥有独特的装修风格、品牌标识,并且从经营主体来看,商铺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经营执照、租赁经营场所展示的系其经营的品牌或企业名称,则该种模式的商铺租赁不同于普通意义的柜台或展销会商户,系商铺独立经营。

商场在出租经营中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尽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出租商铺稳健运营。首先,要严格准入条件,谨慎签订出租合同,严格审查商铺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状况、商标授权合法性等,着力引进优质企业,避免失信经营者进入商场。

其次,作为物业管理方,在日常维护运营过程中,除了定期检查维修物业和设施并尽到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义务外,还需要注意巡查经营者的经营状态,审慎关注商铺经营者是否合法经营、有无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应当积极履行监管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违法侵权行为。

最后,商场应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商场内可能发生纠纷或有消费者向商场反馈商铺侵权时,商场经营者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避免消费者扩大损失。在有商铺经营不善协商退场的情况下,商场可以通过张贴告示、公众号告知等多种渠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在消费者有需求时积极向消费者提供商铺经营者的经营主体信息和相关证据,主动配合、帮助消费者维权。

法官提示,商铺经营者是直接和消费者建立法律关系而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体,在经营时应当合法诚信经营,保护公司信誉,在提供服务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时,应当积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主动和消费者沟通调解,可采用转化服务、协商退款、分期退款等多种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尤其是预付消费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查询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市场信誉、品牌影响力等情况,综合进行调查后再谨慎建立合同关系。预付消费模式维权困难,商铺经营主体倒闭后更难以追索退款,在消费时尽量避免该种模式,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即时消费等方式避免提前支付未发生款项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