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电影未能如约上映,能否要回投资本金,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例如,投资条款中有约定电影上映日期又没能如期进行的,被投资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往往很多情况都存在夸大、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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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并没想过投资电影。在转账的两年前,微信就加了自称电影宣传的人。在两年时间里,他朋友圈一直在更新电影项目,所以想着应该挺靠谱。”“投资”了75000元本金的莫先生表示,当时对方声称自己是上海一家宣传发行公司的工作人员。然而,眼见电影未如期上映,他与对方交涉时,对方却表示已经离职了。“现在这个人还能联系上,他建议我直接跟公司联系,可是公司电话非常难打通……”。后来一直没有上映,交涉后答应退款,但现在客服电话已打不通。”另一名被骗者也有着类似遭遇。非但公司电话打不通,连当时与其打交道的“销售人员及总监也离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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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业务人员利用普通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缺乏认知,以众筹平台为渠道,微信联系受害者后,假借电影“立项”等设立保底收益、加持利益“滤镜”,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然而投资者无法当面沟通核实情况,极易发生被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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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在踏足影视投资市场时,切记谨慎对待,一旦发现电影在约定时间未能上市,或者接近约定时间只是完成了很小一部分工作,那就及时保留好证据,和对方沟通交流保留下证据,聊天记录截图截屏,转账记录截图、合同等可以作为我们起诉的完整证据。德众咨询通过以往的成功案例提示,不管是先刑事还是先民事,要回自己的辛苦钱才是关键。
最后,德众咨询提醒:因影视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人投资者很难做到信息对称,德众咨询提醒大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参与投资流程,避免以微信、互联网或快递等方式的进行签约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