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都市报

温都记者 胡百加

通讯员 七一

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纠纷的新规,判决两起婚约财产纠纷。其中一起案件判决后的“法官寄语”引人思考。

彩礼外,日常红包可以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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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张女士于2020年确立婚约,举办订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王先生发现张女士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过错行为,且知错不改,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于是决定取消婚约。

王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包括12万元彩礼、“五金”首饰、4万元红包在内的所有财物。张女士认为与王先生同居的两年耽误了自己的青春,且彩礼已被自己父母消费,其余金钱亦花费在二人共同生活支出上,故不应返还。王先生遂将张女士起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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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间,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纠纷的新规开始施行,经办法官援引新规为当事人释法明理。

《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法官考虑到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日常消费,以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酌情认定被告一家应返还部分彩礼。

除了彩礼外,日常的红包可以返还吗?《规定》第三条厘清彩礼的范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或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本案中,原告主张的4万元红包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的生活费用,存在属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可能,因此法官认定款项性质为一般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综上,永嘉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及“五金”首饰。被告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女士一家同意返还彩礼9万元及“五金”首饰。

“法官寄语”开展柔性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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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纠纷中,金先生与陈女士于2023年1月订婚,随后前往外省工作并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金先生交付彩礼现金188000元、六样折现、金首饰一套,陈女士给付子孙银6888.8元、金项链一条。

一天,双方发生争吵并就此分居,后纠纷未解决故选择分手,但就彩礼归还事宜争执不下。金先生将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扣除子孙银和金项链后的彩礼共计2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

永嘉法院审理后,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万余元。判决后,法官还通过“法官寄语”的形式开展柔性判后答疑:“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应适当返还。需知,彩礼并非检验爱情的试金石,返还彩礼也并非既得利益的损失。与其因彩礼一事自我禁锢,不如与消逝的感情大方告别,别让曾经的美好成为一场交易。”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为解决涉彩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