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救死扶伤应当被好好感谢乃至赠予锦旗的,可江苏一个水库边的巡查员汪某怎么会救了一个人还丢了整整50万元,甚至被判刑还丢了工作?

这么一件事究竟是另有隐情,还是世道已经变了,好人也要被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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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钓鱼佬的执念

家住江苏盐城的李某是一个资深的钓鱼佬,平日里有空他就到处找地方架杆钓鱼,没有空也要忙里偷闲去钓鱼。

但最近的李某却暗自发愁——自己已经很久没有遇到心仪的掉点了,这些天都不知道“空军”多少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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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这段时间去钓鱼钓了那么多次,多次的空手而归让他憋了一肚子的气,他便下定决心,无论如何都要找到一个好钓点,狠狠地钓上来几条大鱼出出气!

跟鱼杠上了的李某接着便四处打听,果然在一个朋友口中得知了个好地方。

据那朋友说,附近的那个水库已经不知多少年没有开闸放水了,里面的鱼肯定是又多又肥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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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听闻几乎要流口水了,他已经能想象到自己连连中鱼把桶装满的那种快感了。于是第二天他就迫不及待地驱车赶到了水库。

但现场的情况却让李某一时犯了难。水库边上并不像李某想的那样没什么人,相反来来回回有很多巡查员沿着水库边巡逻,防的不仅有不慎落水的,还有就是他这种偷偷摸摸想来钓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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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情况不妙,李某背着钓具开始偷偷地跟巡查员周旋找机会,费了半天功夫终于让他找到了一个好地方——放水闸一旁。

水闸旁,悲剧发生

水库的放水闸这边不同于别处,四周并没有来回转悠的巡查员。但想下去钓鱼,李某就必须走过那极窄的闸门。

说起来简单,但闸门一边是深不见底的水,一边是落差高达百米的泄洪口,可谓极其凶险,正常人看着都得双腿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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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李某身为资深钓鱼佬怎么会就此妥协,他整了整身上的钓具就朝闸门上走去。

可他钓不着大鱼的坏运气似乎带到了这里一般,刚走了没几步的李某脚下一滑,就从闸门上栽了下去。

所幸,闸门一侧的突起钩住了李某的衣服,把他吊在了闸门上。

生死关头李某也知道害怕了,他着急得开始大声呼救,可是正像他来这边钓鱼的原因,这附近并没有巡查员巡查,一时半会儿并没有人前来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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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在水闸上的李某越来越着急,他呼喊的声音也越来越歇斯底里,他是真的知道怕死了。

这时,正在远处巡逻的巡查员汪某动作一顿,他好像听到哪里有人在大喊。

做了多年巡查员的他第一反应就是可能有人落水了在求救,便循着声音赶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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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走到水闸旁一看,果不其然,只见一个背着鱼竿啥的男人正吊在闸门上,等着别人前来救援。

汪某急忙走上前去观察起来,闸门上空间有限,他一个人想把他拉起来估计够呛,况且肉眼看来他再怎么伸手估计距离都是不够的。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开闸放水,把李某救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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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思考出了解决对策之后,汪某一边安抚着李某,让他务必不要乱动,一边掏出了手机给水库上面的领导打电话请求批准。

但关键时刻,汪某拨打了多次领导的电话,均是无人接听。

危急关头,汪某也开始犯了难。如果说自己没有得到上级批准就私自开闸放水,那自己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可是眼前摆着的可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

一命换一命

经过一阵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汪某终于做出了决定:开闸放水,先救人再说。

于是,汪某控制着将闸门升起,水库中的水汹涌着一泻而下,不久之后水库里的水就被放得差不多了,汪某也赶紧对李某进行了施救,成功把他救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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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久后,汪某收到的不是奖金,不是锦旗,而是一张法院的传票。他彻底傻了眼,怎么自己救了一条人命反而被告上了法庭?

原来,汪某开闸放水的当天,水库的下游也有一个人正在捕鱼。因为水很浅,他直接挽上裤腿走到了水道中间捞鱼。

正当他专心致志地捕着鱼时,一阵震耳欲聋的轰鸣声从他身后传来。

他回头一看,立刻吓得腿都要软了——只见面前仿佛有一堵高墙向自己奔涌而来——那正是汪某开闸放下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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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迅速反应过来,拼命地朝岸上跑,可双腿浸没在水中使得他的移动速度极其缓慢,面对向他袭来的水流,他彻底绝望,被这汹涌的湍流吞没,溺亡在了其中。

汪某也因此成为了杀人凶手,被死者的家属告上了法庭。

最后,汪某赔给了死者的家属50万元,被刑事拘留,还被水库的单位开除了。

为此,汪某深深感到冤屈,直哭诉道:“我是救人啊,落得这下场!”

【以案释法】

虽然汪某的本意是为了救人,是出于好心才擅自生起了水库的闸门,但一码事归一码事,在法律的角度上我们还是要客观来评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一点是,当时的水库已是多年没有开闸放水的情况,而汪某擅自开闸放水,如若不巧,是极有可能造成决水的。

虽然没有造成特别大的公私财产损失,但他这样的行为还是导致了一人死亡,触犯了决水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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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汪某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也是极有争议的一点。而紧急避险也像正当防卫一样,认定是极其严格的。

第一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客观条件,即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第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主观条件,这是指避险行为必须出于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对其避险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

由此来看,汪某为了救挂在闸门上的李某的生命权而选择损害公共利益和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这样的行为是无法构成紧急避险的必要条件的,因此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免除汪某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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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汪某选择不救人,那他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有的法律系统中,只规定了警方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像汪某这样的巡查员有必须要救援的义务,除非溺水是当事人造成的。

所以,如果汪某选择不予救援,他并不会触犯任何法律,顶多只能算是失职。

【结语】

但我们仍需明白的是,不犯罪不代表就是对的,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试想一下,如果每个人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旁人遇难时选择无视,那我们的社会将多么的冷漠。

所以,希望在我们有能力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能向身旁遇到困难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并且能选择最恰当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