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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建宁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因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超标,福建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近日被罚款11.76万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430563373142L,地址:建宁县溪源乡东溪村黄家坊1号,

法定代表人: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1月17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合作社正在开展笋制品生产活动,检查人员对企业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1瓶。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4〕第Z002号)总排放口废水COD:147mg/L,氨氮:24.8mg/L,企业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4中的限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立案查处、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2024年1月22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批准对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2日,对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4〕1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1日,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股东黄火清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合作社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单位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合作社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4年3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委托书、受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