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3 日下午两点,第四 期民营企业法律权益维护研讨沙龙在北京奥肯律师事 务所成功举办。经活动征集,三家民营企业的相关人员参与沙龙活动,七位资深律师针对展开研讨,沙龙现场讨论热烈。

山东企业代表陈述

河南商丘人杨某,先为房地产公司东某公司融资,后因东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杨某又为陈某等多位债权人追讨债务。期间,杨某自称是用经过授权的盖有东某公司印章的空白借据融资。因此,杨某被东某公司报案称虚假诉讼,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杨某辩解称:其与东某公司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2013年东某公司为了方便签署借款协议、更方便融资,由单县政府工作组和东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其出具了加盖东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借据400张,后其成功为东某公司融资至少9000万元,用于偿还原始本金、利息,代付工程款,其为担保人。后东某公司严重违约,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债权人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某公司,东某公司欠陈某1200万元属实,在陈某一审胜诉后,在东某公司与单县政府工作组的威胁、恐吓下,其与东某公司签订了700万元的终结协议,东某公支付其380余万元,剩余310余万元其向单县人民法院起诉,均系合理合法的行为。

单县法院一审审理后,没有认可杨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一审认为,杨某应依法就剩余债权追索,而不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诉讼手段骗取东某公司财产。杨某利用持有的加盖东某公司空白印章的借款借据,给陈某出具1200万元借据,陈某实际未向东某公司转款,陈某与东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某虚设债权,采取诉讼手段骗取梁园区法院裁判文书,迫使东某公司签订700万元的还款协议,非法占有东某公司财产380万余元,后利用该还款协议向单县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构成诈骗罪。

杨某上诉,提出多项上诉意见。其中一项引人注意:空白借据上,是有东某公司经办人王某某签字的,杨某称自己是亲眼看着对方在借据上签了字的,但案发后王某某不承认上面的签字为自己所写,杨某要求做笔迹鉴定,未被法院准许。

针对本案件,在场的各位律师就本案的事实情况展开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建议。

北京市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鹏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空白协议上所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反映了公司的意思表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合同相对方来承担。法院认定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东某公司如何陷入了错误认识,是值得质疑的。

仔细审视,本案的判决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存在显著的不一致,这进一步加剧了本案的争议性。本案如果想实现反转,首要任务便是推翻原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判决。

此外,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庭审实质化得到了较为彻底的贯彻,但在刑事诉讼中却存在显著的不足。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个案的公正性,也对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公信力构成了挑战。因此,呼吁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庭审实质化,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候安春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着明显的瑕疵与不足。这类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在面对公诉机关时,必须敢于在证据方面提出质疑。否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

同时,必须认识到,鉴定程序的启动对于诈骗罪的辩护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鉴定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甄别证据的真伪,还能为辩护律师提供有力的支撑,使其能够在法庭上更加有力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面临压力和种种困难,辩护律师也应当积极要求对证据进行严格的鉴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量刑辩护中心主任蒋为杰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证明标准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对证据的严格程度上,更在于它们各自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司法目的的不同。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根本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其证明标准自然应当更为严格,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而鉴定作为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要求理应高于民事案件,以确保所依据的证据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若直接将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果应用于刑事案件,这在程序上显然不妥。因此,就本案而言,法院在鉴定程序上的处理显然存在明显的瑕疵与不足。

此外,民事案件中的自认,可以作为判决依据,但刑事案件不能轻信言词证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忠

在本案中,存在一个显著的问题,即证据链条的不完整性。证据作为审判的基础,其完整性和充分性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决至关重要。然而,在本案中,由于某些关键证据的缺失或未得到充分审查,导致整个证据链条出现了断裂,无法形成完整且有力的证据体系。

具体来说,本案中的空白协议上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等内容并未得到落实和确认。在缺乏这些关键信息的情况下,法院若直接依据这份不完整的证据作出裁判,那么无疑会使得案件的审判欠缺正当的鉴定程序。鉴定程序作为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其缺失或不足都将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严重影响。

北京市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时晨

本案是以民事判决认定虚假诉讼为起点,一是民事诉讼原告未能充分举证,二是分配举证责任不当,三是法院不应当在民事诉讼中径直认定虚假诉讼。

具体而言,本案的焦点集中于涉案资金的流向是否能够作为确凿证据,用以证明陈某与东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借贷事实。在此情况下,杨某作为主张借贷事实的一方,应当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以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通过深入调查和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法院将审慎判断资金流向与借贷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裁决。

沙龙活动现场,一位山西太原企业家的家属和一位湖南益阳企业家的家属,也分别讲述了案情,之后分别得到了在场律师们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山西太原企业家家属自述

2011年,刘某在通过村长在工地上承揽了建楼工程。竣工以后,开发商以房屋质量不达标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刘某因未拿到工程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在村民入住刘某交付的建筑房屋后,刘某走访调查入住村民,并未收到工程有质量问题的反馈。

此后,为追回工程款,刘某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多次到开发商办公场所以强硬言语、上班期间反锁办公场所大门、面包车堵物业大门等方式催促开发商还款。开发商报案称刘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最后,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北京市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鹏

若要构成强迫交易罪,关键在于判断被告人刘某是否对开发商实施了精神上的控制。将刘某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可能意味着刘某的讨债行为被拔高或过度解读了,因为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债务关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忠

建议通过民事判决的方式对刑事判决进行纠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可以在民事层面继续主张债权,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同时,在刑事层面进一步提出申诉,以纠正可能存在的误判或过度定罪问题。

北京市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时晨

即便在刑事上对其行为作出了评价,我们仍应尊重并保障其在民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追索债务时能够得到公正对待。

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候安春

在寻找翻案突破口时,应重点关注关键证据和直接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重新梳理和深入分析,以期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不足之处,从而提出有力的翻案理由和依据。只有全面而细致地审视案件,才能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北京市图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耀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之间明确存在债务关系,刘某的讨债行为并非无事生非,因此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确实值得深入探讨和商榷。我们建议进一步挖掘案件细节。

湖南益阳企业家家属自述

罗某中系湖南省益阳湘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罗某中的欠款人由于不能按时偿付欠款,网上发文称罗某中涉嫌多项犯罪。由于罗某中在向他人借款时使用了其妻子和儿子的银行卡用于转账,罗某中及其妻子和儿子被认定成立诈骗罪的共犯,被当地司法机关带走。被告人虽辩解公诉机关非法取证以及事实认定有误,仍被判构成诈骗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忠

认定其妻子与儿子,与罗某中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存在不合理之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量刑辩护中心主任蒋为杰

建议被告人的家属进一步深入核实关于司法机关非法取证的证据,这些证据将是案件反转的重要突破口。

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候安春

建议家属努力在证据上寻找突破口,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系列沙龙活动将持续进行,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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