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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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几人户口均在刘某承租的公有住房处。刘某1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已成年),妻子户口已迁入该房屋并一直在此生活;刘某2婚后便搬至苏州生活;刘某3婚后育有一女小徐(决定征收时5岁),丈夫户口未迁至公有住房处,且已享受了其他拆迁利益;刘某4一直居住在公租房内。朱某去世后,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公有房屋进行征收并进行安置,请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到该征收利益?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安置房屋及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系争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刘某1一家三口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且未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故三人均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刘某2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所以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刘某3一家虽一直居住在征收房屋内,但是小徐为未成年人,其居住由监护人刘某3及丈夫予以保障,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刘某3丈夫已享受其他拆迁利益,故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仅刘某3属于共同居住人。刘某4居住系争房屋超过一年,符合共同居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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