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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国家易地搬迁的号召,本是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对政府政策支持的表现,在搬迁的过程中,老百姓最大的愿望就是在在国家的支持下盖好房子,成功入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已经被政府同意的建设行为,却突然被通知是违建,即将遭到拆除,如此矛盾的政策实在是很难让人相信。

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代理的一起真实事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在该案件中,委托人就遭遇了既支持建房,又对其认定违建相矛盾情况。

修路征收房屋,房屋被认定违建并遭遇强拆

原告王女士是云南省怒江州某乡的村民,为响应国家易地搬迁扶贫政策,在现有地块建起四层平顶房,国家已全部支付建房补助款。后因国家建设美丽公路,被乡政府纳入征收范围。王女士认为乡政府测量面积与实际不符,因此在实际赔偿的数额上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乡政府为达到及时拆除房屋的目的,将王女士加盖的三、四层建筑认定为“抢建”,并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在圣运律师办案过程中,常有迁拆方以“违建”为由,将当事人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违法乱象。

无奈之下,王女士委托圣运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圣运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为被认定为“违建抢建”是因为征拆部门加快征拆进程而引发。圣运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获取文件发现,乡政府认定王女士加盖建筑系属“抢建”的政策文件与易地搬迁的政策存在矛盾,基于此,圣运律师立即协助王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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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两审终审,二审判决未得到有效执行,王女士未获得实际赔偿,圣运律师遂协助王女士提出申诉,经云南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怒江州中院再审本案。随后,怒江州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被告乡政府辩称,王女士建盖的房屋违反了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政府的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同时,县政府在拆除前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某区域内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抢建通告》),此外,乡政府多次下发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但原告没有遵照执行。

强拆须合法,政府应担责

在庭审过程中,圣运律师积极举证,向法官展示了王女士建盖房屋的法律依据,乡、村两级主要领导准予加盖的许可,相关部门拨款的证据,证明了王女士的房屋完全属于合法建筑。同时,圣运律师还向法官举证证明,乡政府在将王女士纳入征收红线范围后,依旧向其拨付了易地搬迁安置建房补助尾款,该情况反映了乡政府行政行为自相矛盾之处。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同意了圣运律师主张的事实,法官指出,在县政府发布《抢建公告》后,县扶贫部门与被告乡政府同时也在贯彻执行易地搬迁扶贫政策。因此,乡政府一方面给予王女士享有异地搬迁扶贫政策的资格,拨付建房款要求其尽快建房,另一方面又认定其加盖房屋的行为系属“抢建”行为,要求停工。乡政府前后矛盾的施政行为是造成不利后果的主要原因,根据行政行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行政机关权责相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政过错行为承担责任,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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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遇强拆,聚焦违法点

第一、认定“抢建”的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根据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王女士基于县扶贫部门及乡政府贯彻执行基地搬迁扶贫政策,拨付补偿款支持建盖房屋的行政行为,继续开展房屋建造活动并无不妥。乡政府与此同时,却下发《抢建通知》,将王女士加盖的房屋认定为“抢建”,违反了行政行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第二、强制拆除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达不成协议需要强制拆除的建筑,乡政府应当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进行有效送达,应在决定书中载明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而乡政府在没有作出强拆决定的情况下,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剥夺了王女士权利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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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征拆律师提醒大家,征收部门为加快征收进程,以“拆除违建”代替“合法征收”的行为并不罕见。被征收的老百姓被通知拆除违建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文书,联系专业律师,在对方采取强制拆除行为前就采取维权措施,最大程度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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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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