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为加强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障,4月1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组织“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

活动现场,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及相关工作机制,并与广州市妇女联合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涉网纠纷实质化解的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一系列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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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市妇女联合会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加强网络空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通讯员供图

《合作协议》内容共十条,涉及纠纷调解、心理疏导、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司法建议、普法教育等内容,是网络时代司法与群团携手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走深走实的一次探索实践。

记者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持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通过建立诉前调处、司法建议反馈、心理疏导服务、普法常态化等工作机制,推动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取得了一定成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与网络时代妇女儿童权益息息相关,既涵盖了妇女与网络相关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劳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涉及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网络充值消费退费等问题。

案例一:

男子分手后上抖音诋毁前女友

法院判决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陈某(女)与黄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分手后,黄某因无法接受分手事实,便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内发布四则含有陈某姓名、就读学校与专业、年级、籍贯、父母职业的视频,视频中讲述了其与陈某的恋爱交往细节,指责陈某出轨,称陈某“和多位男生搞暧昧”等。视频发布后,大量网络用户在评论区内对陈某予以负面评价。陈某认为黄某相关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黄某未经陈某同意,在其抖音账号中披露陈某的就读学校与专业、年级、双方的恋爱细节等,上述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私密性,属于擅自披露陈某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给陈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同时,黄某在抖音账号中发布案涉言论对陈某进行人身攻击及人格贬损,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法院判令黄某在抖音账号内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等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的隐私权、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在网络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泄露女性隐私信息、贬损女性人格的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切实保护了妇女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有利于引导公众自觉规范网络言行,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案例二:

夫妻亲密照被用于商业宣传

法院判决照相馆道歉并赔偿

女子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未签名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某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诉至人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郑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到妇女的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女性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该案明确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肖像和个人信息进行宣传,明确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肖像权、隐私权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有利于指引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消费者尤其是女性消费者的肖像、个人信息保护。

案例三:

14岁学生游戏充值37.6万余元

法院认定其父母存在明显过错

李某是一名十四岁的学生,在一年半时间内多次使用父母给自己使用的手机向某游戏充值消费共376533元并在游戏中消耗完毕。李某陈述,其系在自己的手机使用父亲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账户充值,资金系偷偷从母亲的手机支付账户转来。李某母亲陈述,有时候要李某帮忙买东西,就把手机支付密码告知了李某。另外,某公司游戏账号在实名认证时仅需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并保证此两者相互对应即可,该案所涉游戏账户实名认证信息为李某的父亲。李某起诉该游戏的运营者某公司,要求该公司退还充值款376533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向某公司的充值消费行为中与李某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无效,某公司应当向李某返还充值款,李某应当向某公司返还接受的服务以及购买的虚拟物品等。现充值款项已消耗完毕,李某不能向某公司返还已接受的服务以及购买的虚拟物品等,应当对某公司折价补偿。

同时,因本案所涉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存在过错并造成对方损失,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年龄相对较大的未成年人,应当有一定的自控力,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应沉迷游戏;李某的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义务,放任李某使用父母的手机并知晓支付密码等,且在超过一年半的时间里未能及时发现李某沉迷游戏和大额充值消费的行为并予以制止,存在明显过错;某公司未能尽可能在技术和流程规范方面采取充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进行充值、消费,亦存在一定过错。

父母是孩子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相较而言,在此事发生和损失扩大的过程中,李某及其父母应承担相对更大的责任。综合考虑李某的年龄和案涉充值消费行为中部分与李某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对于李某在案涉游戏中充值并消耗完毕的案涉款项376533元,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某公司向李某返还125511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游戏运营企业的责任大小是此类案件处理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案在查明未成年人充值消费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各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既明确父母是孩子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又引导网络平台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防范未成年人充值消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明确区分了各方责任,倡导各方共治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网络相关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儿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