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日

滨海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家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引发的案件。买家网上购物后不满意,在未与商家协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平台“仅退款不退货”,后商家联系买家退货无果,遂起诉买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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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广州一家服饰公司在某知名网购平台上开设了一间服饰官方旗舰店,经营期间,王某下单购买了一件牛仔外套,价格为49.9元。收到衣服后,王某在未与商家协商的情况下,以“不满意”为由在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平台审核通过后很快就将货款退给王某。广州服饰公司后续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将衣服退回,王某未予回应,广州服饰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律师户籍调查费、材料打印费、误工费、快递发送费等损失。

被告网购后以不满意为由申请退款,属于网络购物的正常行为,并不违反平台规则。被告收到退货款后,理应退还货物,在与原告的后续沟通中,其亦认可退还货物或者补偿款项。然而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履行退货或补偿款项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户籍调查费、材料打印费、误工费、快递发送费等经济损失,考虑到被告于庭审中同意赔付原告部分损失,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在退赔原告货款外,还需另行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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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网购平台陆续给予消费者“仅退款不退货”的选择权,当消费者面对商品质量问题或描述不符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更快速地获得退款,而无需承担退货的繁琐流程和可能的额外费用。

网络购物为人们的购物提供了便利,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趋多样化。“仅退款”规则有其存在基础,例如商品本身价值较低,考虑运费等退货成本后,从经济原则角度弱化了退货的必要性;或者商品本身已经损坏,即便退回也无法进行二次销售等。在平台制度设计逻辑上,“仅退款”规则是对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及服务商家的打击手段,也不失为一个“筛沙选金”的淘汰机制。但从实践来看,不排除存在极少数消费者对小标的商品,利用卖方碍于维权成本等考量,恶意利用“仅退款”进行“薅羊毛”的情形。在“仅退款”细则不明确,平台审核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一刀切”支持“仅退款”可能会损害到商家利益,更可能会扰乱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

平台、商家、消费者本应相互依存,共生互荣。对消费者而言,合理的申请“仅退款”,一方面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平台对商家进行监管,以保障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但恶意申请“仅退款”则应当承担责任。对商家而言,如发现消费者恶意滥用“仅退款”规则,应积极维权,但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应有合理限度,不能超出对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范围。对平台而言,作为电商生态的基础架构,应承担更大的平台责任,例如建立大数据识别机制,多维度、多角度识别是否符合“仅退款不退货”标准,同时建立商家申诉、复议等机制,不断完善细化现有平台规则,进一步敦促商家提升商品质量和客户服务。

“仅退款不退货”规则作为一种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购物体验、奖优罚劣等目的为一体的复合型手段,不应造成消费者和商家的二元对立,更不应成为激发矛盾的“源头”。这不仅需要网购平台的努力,更需要商家的配合、消费者的呵护。监管部门也应行动起来,及时打击恶意钻空子的行为,依法依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让规则最终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优质商家利益的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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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民三庭 王帅、陶俊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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