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方达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处罚﹝2024﹞3-3号

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0日,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565号)及附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20231145):标示方达公司生产的“玻璃体温计”(型号规格:三角型棒式 口腔型,批号:20221201),“示值允差”项不符合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2

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