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成都XX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7日,都市崇州生态环局委托成都XX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技术人员对成都XX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燃油叉车排气烟度开展检验,8月28日,我局取得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一台燃油叉车排放的废气超标。经调查,超标原因为使用的叉车没有及时保养,导致尾气处理效果降低。该公司及时在叉车的尾气排放口位置安装了“柴油动力尾气净化器”,再次进行尾气检测达标。

二、查处情况

1

违法查处

成都XX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2

合法合规性分析

经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19次案审会审议,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要求,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案件特点及启示

01

2021年12月23日《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崇州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实施,划定了“崇阳街道、崇庆街道、道明镇、崇州市消费电子产业园全域:禁止使用装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

02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部分企业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时疏于管理,缺乏保养,导致尾气排放超标,对大气造成污染。以本案警示广大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思想认识,在使用机械时,务必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保养,确保机械设备运行良好,污染物达标排放。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合集

● 【典型案例】崇州市某印刷厂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典型案例2】四川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典型案例3】崇州市三江镇某家具厂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案

●【典型案例4】崇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典型案例5】成都XX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案

●【典型案例6】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典型案例7】崇州市三江镇某家具厂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案

●【典型案例8】崇州***家私制造厂未按规定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

●【典型案例9】成都XX家具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典型案例10】崇州三江李*刚家具厂违法案

●【典型案例11】成都XX家具有限公司“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案

●【典型案例12】崇州****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典型案例13】四川X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案

●【典型案例14】崇州XX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案

●【典型案例15】成都XXX家具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案

●【典型案例16】四川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案

●【典型案例17】崇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典型案例18】温**(系崇州市崇庆街道李板桥路104号汽修店经营者)违法案例

●【典型案例19】成都XXX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典型案例20】成都市XX家居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案

●【典型案例21】成都XX油漆厂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典型案例22】成都XXXX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案

●【典型案例23】崇州市金*木家居经营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典型案例24】崇州市羊马**皮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典型案例25】成都浩*石材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来源:崇州生态环境

拟稿:胡彦伟

排版:王雨阳

审核: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