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私信我,他在1987年大学肄业以后,由于没有毕业所以当时不分配工作,于是到了一家国有企业做临时工。由于当时只是做临时工,不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也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网友问他这三年的工龄能视同缴费年限吗?

其实像这位网友的情况,在八九十年是非常多的,那个时候国有企业没有招工自主权,但厂长有临时工的使用权。在当时的临时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过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是批准使用的临时工,称为计划内的临时工;二是由工厂自行招用的临时工,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有的属于季节工,有的属于家属工,这种临时工属于计划外的临时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像这位大学肄业的朋友,好不容易考上大学了,但不好好学习,结果没有毕业而是肄业,现在大学肄业的情况很少了,但在那个时候,大学没有毕业的人,对于自己的损失是比较大的,最直接的损失就是不能享受计划内分配工作的待遇。

由于那时经济还不发达,就业渠道几乎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提供正式工的岗位很少,即使要做临时工还要有一定的关系才能进去。按照当时的政策,临时工如果没有转正,今后是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

从1986年开始,我国开始改革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即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是经过劳动计划内的招工指标招收的,通过县级劳动部门的招工程序,发放派遣证等。当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国有企业原来的正式工享有同等的经济待遇。唯一的区别是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要按照当时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你从1987年到1990年在国有企业做临时工,至于临时工的工龄能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需要结合这些因素来进行分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临时工的工龄能否视同为缴费年限,最关键的就是要能认定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主要包括这么几种情形。

一是国有企业正式工的工龄。这主要是指1986年之前国有企业招收的正式工人和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分配到国有企业的工人;二是1986年以后国有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三是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国有企业从事临时工,在最后一次临时工岗位上被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龄要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7年到1990年在国有企业从事临时工,如果后来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那么这三年临时工的工龄就能认定为国有企业的工龄,也就是国家承认的工龄,当地没有缴纳的养老保险的视同为缴费年限,当地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但从描述来看,该网友只是在1987年到1990年在国有企业从事临时工,并没有在国有企业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此这三年临时工的工龄不属于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也就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那么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能不能要求当时的国有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呢?当然如果能够说服当时的国有企业补缴这三年的养老保险,这是可以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的,但关键是社保部门能否同意补缴。

各地在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有一些适当放宽养老保险补缴范围的政策,但像这种是在1987年代1990年在国有企业从事临时工。按照当时的政策,只有劳动合同制工人要缴纳养老保险,临时工和正式工都是不能缴纳养老保险的。正式工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临时工既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也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状态。

综上所述,1987年大学肄业以后到国有企业做临时工到1990年,由于这三年临时工的工龄既不能缴纳养老保险,也没有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这三年临时工工龄不能计算为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也就无法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