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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的田制,有均田、营田、屯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等制度,此外还有与它并存的寺田和庞大的私人庄田及小农的“自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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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来说,自北魏实行均田制以来,发展到唐代,已进入了均田制实行的最后阶段,也就是均田制遭破坏以至消亡的阶段。

1、均田制消亡的必然性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农民的贫富分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显著起来了,因而自南北朝以来产生了一些中小地主多大土地占有制继续向前展,贵族、官僚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由于土地的买卖,中小地主和大地主私有土地的发展,就决定了均田制的破坏和消亡。

至玄宗时,朝士“广占良田”,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在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的诏书中指出:

“闻王公百官及豪富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兼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

这条资料在时间上虽属于开元后期,但土地兼并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开元初年和开元以前已是如此。

如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监察御史韦思谦劾奏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地;永徽五年(公元654年),贾敦颐任洛州刺史,清理出豪富籍外占田三千余顷,其后武则天称帝时期,更是“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武攸绪“买田使奴耕种”;张昌宗“强市人田”等等。

由于政府赋役的繁重,很多农民均失去土地,逃亡他乡,成为所谓“逃户”。“逃户”问题一直是唐代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中宗神龙年间(公元705-706年)韦嗣立上疏说:“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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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发展至玄宗时愈来愈严重。唐政府为了保证税源,为了防止逃户问题的扩大,自初唐开始,就采取了种种对策,“括户”就是对付逃户的一种手段。玄宗也不例外,采取括田、括户等手段,以抑制土地的兼并和逃户的扩大。

2、宇文融“括户”

开元九年(公元721年),正是玄宗开始起用张说为相的时候,针对着“天下户口逃移,巧伪甚众”的严重情况,玄宗丹开始了对土地、户口的大清理。

这时,监察御史宇文融首先奏请朝廷派人“检查伪滥,搜括逃户”。

宇文融“明辩有吏干”,很想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开元初,累转任富平县主簿。此时源乾曜、孟温先后为京兆尹,富平县隶属其下,他们对办事干练的宇文融十分器重,“皆厚礼之”。

宇文融不久,升任监察御史。由于宇文融担任过地方官,了解各地普遍存在的土地隐漏、户口逃亡的严重情况,所以他一到中央政府担任官职,即提出这一问题,奏请朝廷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清理。

不过,搜括逃户和隐漏土地,将牵涉千家万户,关系重大;而逃户又是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处理稍有不当,极易引起社会的波动。

其时(开元中)朝廷上下皆以“粉饰太平”为事,很多人怕触及这一敏感而又棘手的难题。但逃户、隐田之多,直接关系到朝廷的赋税收入。

宇文融建议提出后,宰相源乾耀“素爱其才”,当然是非常赞成,中书舍人陆坚也颇为支持。而唐玄宗呢,由于周边用兵,正“急于用度”;同时,戟廷官员数量越来越多,如何增加财赋收入,已引起他的关注。

因此,宇文融的建议正中下怀,投合了玄宗政治上、经济上的需要。该年二月乙酉日,玄宗便下令有司讨论制定一个“招集流移,按诰巧伪”的办法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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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两天,按照玄宗的置意法令拟订出来了,玄宗当即下制宣布:

“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法令是相当严峻的。

玄宗还以宇文融充使负责检括逃户和籍外占田。

检括逃户和籍外田,开始是在部分地区进行,结果所获伪滥及诸免役者甚众。玄宗遂给宇文融加爵朝散大夫,并迁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给予他更大的权力。

宇文融奏请设立劝农判官十人,皆摄御史,分往天下十道,检括田畴,招携户口。这样,括户便在全国范围展开。

2、“括户”的成效

为了招诱逃户“自首”归籍,宇文融采取轻税的优抚政策:

不但允许逃户选择落户地点(或返回原籍,或于新居地附籍)多而且规定新附籍的户口免六年赋调,按法令规定,逃户在归籍后的五、六年间,每丁税钱一千五百文,其他租赋和正役杂徭俱免。

而唐朝过去的法令规定:

“凡丁新附于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

唐玄宗第一个括田命令是开元九年(公元721年)二月丁亥日发布的,命令到达后,逃户又必须在百日内自首。所以,如果按旧的法令办,逃户在春夏自首附籍,仍免不了当年要纳税服役,即使在秋季附籍,也只能免当年税役。

而宇文融的新政策只要每丁税钱一千五百文,便可免除五、六年的租庸调。这个一千五百文的税钱,和正税租庸调相比,相对来说是轻得多,故对逃户归籍具有一定的引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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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八月,玄宗下诏:

“前令检括逃人,虑成烦扰,天下大同,宜各从所乐,令所在州县安集,遂其生业。”

这是重申允许逃户选择落户地区的故策。

下这一诏令的原因,可能是在前一时期的括户中,有的官员仍按旧的田令,强迫逃户返归原籍。

唐初对百姓户口的迁徙有严格的规定,如:

“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影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
又如:“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住余州,其京城县不得住余县多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

所以,唐玄宗在这次括田中,准许逃户“各从所乐”,“遂其生业”,显然对原有的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

次年六月,玄宗又下制:

“听逃户自首,辟所在闲田,随宜收税,毋得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免。”并仍以宇文融为劝农使,“巡行州县,与吏民议定赋役。”

在此之前的开元九年二月的括户令,规定逃户过“百日”不自首的,将被强迫迁徙至边远州县。

而至开元十二年六月,不知过了多少个“百日”,而玄宗仍下制“听逃户自首”,这表明,原先“迂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的规定行不通,故再次放宽限制,以有利于逃户问题的解决。

为括田和清理逃户问题,在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八月,玄宗又采取措施提升宇文融为御史中丞,加重其权力。

在玄宗以前以御史官员掌管本属户部分管的田户之事,是很少见的,可见玄宗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宇文融在玄宗的允推下,“乘驿周流天下,事无大小,诸州先牒上劝农使(宇文融),后申中书省,省司亦待融指令,然后处决”,可见宇文融权力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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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文融每到一地,“必招集老幼宣上恩命”,据说“百姓感其心,至有流泪称父母者。”

由于新颁布的括田令和安置逃户的政策具有较大的诱惑力,因此,宇文融的括户似乎进行得还算顺利。据史载,三、四年间,共括得“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岁终,增缗钱数百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所谓“岁终”,增缗钱数百万,也应该是指括得客户八十余万的这一年。

按新附客户每丁纳一千五百文,八十余万户为一百二十余万缗(一缗为一千文),“数百万缗”,也是约而论之。

也可以说,自此以后的五、六年内,政府每年至少可以增收“数百万缗”。

此外,据唐代的户口统计,中宗神龙元年(公元705年),为615万户,开元十四年(公元726年)为707万户,计增九十一万余户。也可以说明开元十二年括得逃户八十余万,是较为近实的。

3、“括户”的反对者们

当然,所谓“客户八十余万”,也包含着虚假的成份。

《旧唐书》的记载就指出:

州县官官吏“务于获多,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者。”

所谓以实户为客者,就是地方官吏在逃户的原籍,将逃户的租赋硬摊派到未逃户头上,以之充数。这就是阳翟尉皇甫憬在一份奏疏中所说的:“逃亡之家,邻保代出;邻保不济,又便吏输。”

故《资治通鉴》也记载说:“使者竞为刻急,州县承风劳扰,百姓苦之。”

这种对百姓的“劳扰”几乎是历来统治者检括田地、户口时的普遍现象。不过相对来说,开元年间的括户,其所规定的政策基本上是兑了现的。

这一场括户运动,自开元九年二月开始,大约至开元十二年年底结束。

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时,任宣州刺史的裴耀卿论时改上疏说:

“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外,便令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

意思是享受“轻税入官”,免租赋五、六年的新附客户,期限届满,应该按规定同一般均田户一样缴纳租庸调。开元十八年除去六年,恰为开元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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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后,政府括户基本上已告一段落。

至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二月,玄宗下诏说:

“诸州逃户,先经劝农使括定按比后,复有逃来者,随到准白丁例,输当年租庸,有征役者先差。”

也就是说,自此以后所出现的逃户,再也不能享受“轻税入官”的优待了,还要按“征役者先差”的规定服役。这含有对逃户惩罚的意义,以限制逃户的出现。

唐玄宗通过开元九年至十二年的括户,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和服徭役、杂役的人丁。但是,这场括户运动,并没有取得当时统治集团中官僚们的支持,反对者是大有人在。

赞成和反对者的争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一些社会问题以及玄宗对这些问题的态度。

宇文融括户刚开场,阳翟尉皇甫憬、左拾遗杨相如等纷纷上书,认为“扰人不便”。对反对者的意见不仅不予采纳,反而将其主要代表者皇甫憬贬为盈川尉,以示对宇文融的支持。

至开元十二年,括户进行了将近四年,还有不少人言其“烦扰,不利百姓”。玄宗遂下令“集百寮于尚书省议之”,进一步听取臣下的意见。

这次集议的情形,据史载:

“公卿已下,畏(宇文)融恩势,不敢立异。”

畏惧宇文融的恩势固然是一个原因,但主要的恐怕还是拿不出批驳宇文融主张的有力的论据。

以不畏权势的户部侍郎杨瑒认为:

“括客免税,不利居人;征籍外田税,使百姓困弊,所得不补所失。”

他除了进行指责外,并没有提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逃户问题。事实上,唐玄宗之所以尽力支持宇文融,一方面反映了他对由来已久的严重的逃户问题有较深的认识,希望通过源乾曜、宇文融等大臣的有力措施,来解决或缓和这一问题;另一方面,迫于庞大的财政开支的需要,也非支持宇文融括户括田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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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玄宗对反对者采取了压制的办法,将他们贬官,调离杨瑒即被出为华州刺史。

4、括户与均田制的破坏

唐王朝的国家机构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越来越庞大,冗官冗员越来越多。

贞观初年,唐太宗将京师的朝官缩减至六百人上下,而开元时已增至万人,财政开支之大是可想见的。

如皇甫憬奏疏中所指出:“今之具僚,向逾万数,蚕食府库,侵害黎人”,出现了“国无数载之储,家无经月之畜”的现象,这说明政府的储备颇为空虚。

裴耀卿在一次向玄宗的奏对中也说到:

“往者贞观、永徽之际,禄廪数少,每年转运不过一二十万石,所用便足。…今国用渐广,漕运数倍于前,支犹不给。”

可见官僚机构的庞大,是造成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唐玄宗的开边政策,着力于在边陲对吐蕃、突厥及奚、契丹的用兵,更是造成政府财政的严重缺口。

《资治通鉴》在论及括户问题时就说:

“时上(玄宗)将大攘四夷,急于用度,州县畏(宇文)融,多张虚数…”。

显然,州县官吏也是把检括逃户与周边用兵需要增加财政收入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他们的看法,也反映了唐玄宗的意图。

总之,理财与用兵是开元中期以后唐玄宗议事日程上的两件相互关联着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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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张说主持的兵制方面的变革,几乎是与宇文融的括户同时进行的,这并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有其内在的密切联系的。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理财与用兵仍是玄宗施政的重要着眼点。

由于当时的逃户数量大,如解决得好,是能够大量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而逃户的严重,乃是均田制破坏的信号,说得更确切一些,是农民失去自己的小块土地的信号。

均田制度虽不是唐朝占主导或支配地位的土地制度,但是通过均田制度或垦荒及其他办法,农民曾经占有了一小块土地,作为自已赖以生存和担负国家武役的条件。

随着时间的流移,由于种种社会原因,农民的一小块土地不断丧失,均田制逐渐陷于崩溃,导致逃户数量的急剧增加。

5、均田制破坏的原因

关于均田制的严重破坏,逃户的急剧增加,其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四点:

(1)唐初人口少荒地多,商品经济尚未十分发达,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施,但只限于宽乡,授田较多,而狭乡授田一般是不足的。

到高宗、武则天时期,人口渐有增长,尤其是玄宗时的人口,比太宗贞观年间(约三百万户)几乎增长了两倍。因为人口在自然增长,而国家所控制的能授予的土地却越来越少,授田不足的农民,连起码的生存条件都难以维持,不得不逃亡他乡,另垦生荒地,或为地主佃种,以谋生计。

(2)唐初以至开元,因边地战事频繁,政府开变逐年增大,地方官吏催租逼赋,兵役杂役接二连三,均田农民和小自耕农实不堪负担。为了摆脱徭役租赋的因扰,失去土地的均田农民和小自耕农民,离乡背景,另谋生路,实际上就是躲避国家户口的控制。

(3)随着唐代经济的勃兴,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粮食亩产量一般为一石至二石,平均不少于一石,折今一市亩一百市斤略多一点,若每个农业劳动力实种耕地三十亩左右,每年可生产粮食约2400市斤(粟)。

这比汉代每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粮食2000市斤有了提高。

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均田农民和大量自耕农破产,成为逃户的主要来源。

唐代的均田令本来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就比较宽。《唐律》中虽有对于“占田过限”的处罚条款,事实上很少有见施行的。

唐代统治者对中小地主乃至大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实际上是抱着一种鼓励发展的态度。玄宗时朝廷的官员都“广占良田”,如吏部侍郎卢从愿一人,就“广占良田至有百余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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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融曾弹劾卢从愿,唐玄宗只是责备他“不廉”而已,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处理他。于此可见,唐代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和均田制的瓦解是无法避免的。

(4)唐代租佃关系的普遍化,也是促使均田制崩遗瓦解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知道,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关系是一对孪生兄弟,它是伴随着土地私有制一起形成的,只是早期的租佃关系比较原始而已。

到了唐代,如地主土地私有制普遍存在,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这样,它的孪生兄弟——租佃制,也必然会相应地得到发展。过去有一种错觉,认为在实行均田制的客观条件下,租佃关系不可能很发达,史实恰恰相反,由于均田制授田严重不足,而所授的土地又零星、分散,相距甚远,亲自耕作事实上是很困难的,势必佃种给他人,这样,实际上是促使了租佃关系的更加普及。

租佃关系对于逃户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在租种地主的土地时,农民尽管要受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的残酷剥削,但较易躲避国家租庸调和杂役的负担,特别是当政府将徭役、兵役无限制地加到农民头上,农民便大量流向地主庄园,成为租种地主土地的佃户。

由于租佃经济已是普遍的现实,不可逆转,唐玄宗在认识上不自觉地已感觉到这一点,源乾曜、宇文融等大臣也是如此,所以在括田、括户等过程中,并没有触动大量兼并土地的大地主,只是用绳索困住农民,在逃户身上作文章。

即使如此,对于逃户的处理,也迁就既成事实,很少将逃户赶回原籍。这与逃户已大量成为地主的佃户有着密切的关系。玄宗君臣为取得地主阶级的支持,稳定社会秩序,促使经济继续向前发展,是不敢轻易将逃户赶回原籍的。

开元、天宝年间是唐代户口最盛的时期,以天宝元年(公元742年)与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人口数相比,唐大部分地区人口明显增长但在黄河下游和淮南一带,史载唐代人口数约少一千五百万人,约当西汉的55%。

然而就农业生产的情况来看,这个地区仍是当时全国最先进的经济区。也就是说,唐代这个地区的垦田数和耕种人数,实际上不会少于西汉,其史籍上户口数减少,可能是由于均田户和自耕农“选亡”到本地区内的地主庄园,大量隐漏的缘故。

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开元、天宝年间黄河下游和淮南一带,租佃关系颇为盛行。

事实证明,唐代的租佃关系是随着生产力的增长而发展起来的,租佃关系的普遍存在,已为吐鲁番文书及其他有关史料所证实。

因此,逃户的大量出现,均田制的土崩瓦解,反映着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发展起来,那就是租佃经济。

唐王朝建立一百余年后均田制的崩溃,并不意味着经济生产的衰落,相反,那正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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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对于开元、天宝时期的经济,在均田制衰败的历史条件下,反而出现了一个极为繁荣昌盛的局面,便容易理解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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