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利欲熏心

出狱后再次作案

竟盯上了看家护院的守卫犬

用毒针射杀后将狗盗走

后又不顾食品安全

将有毒的狗肉投放于市场售卖

真是让人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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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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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某曾有过抢劫和盗窃前科,杨某曾有过抢夺和盗窃前科,这次两人联手,准备“再干一票”。2023年11月间,两人经预谋后流窜至临澧县、澧县等地,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由被告人戴某驾驶摩托车,被告人杨某则携带管制器具弩及装有含氯化琥珀胆碱(俗称“三步倒”)成分液体的针筒坐在摩托车后座,在乡镇周边物色无人看管的散养或栓养犬只后,用毒弓弩进行毒杀,待狗倒地死亡后装袋拎走。仅十余天,两人就盗得犬只共计36只。

得手后,两人按照计划由戴某将毒杀窃取的犬只运至某大市场,并全部出售给从事屠宰加工的被告人高某,戴某、杨某分别从中获利3300 元。被告人高某在明知所购犬只为药物毒死的情况下,仍然出售给消费者,经查,高某共销售含有毒成分狗肉4512元,从中获利1872元。

经鉴定,在被毒死犬只及毒针内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氯化琥珀胆碱就是人们俗称的“三步倒”,被国家列为有机剧毒物,一般被用于麻醉,注射过量可能会引起过敏死亡,服用了含有这种物质的食品过后,很可能会引起轻症恶心、呕吐、头晕,重症是抽搐、心脏骤停、呼吸麻痹,严重的可能导致死亡。当人食用了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狗肉后,相关毒素会被人体吸收,在人体内累积,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戴某、杨某、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还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临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杨某、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九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弓弩一个、毒针235只、摩托车等工具及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戴某的狗肉为毒死犬只,还将其收购并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人依法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四万五千一百二十元、赔偿鉴定费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生产者销售者要谨遵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消费者应提升食品安全意识:

1.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3.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4.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图文:胡佳

编辑:胡佳

审核:董明坤

签发:刘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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