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现已成为

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但是有的人却偏偏不以为意

觉得只是吃个野味

或者挣俩零花钱而已

没啥

终却落入法网

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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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罗某明知禁猎规定,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上堡乡某山场及自家竹山等地,使用铁质捕猎夹及猎套等禁用工具实施非法狩猎,先后共捕获黄麂3只、竹鼠11只、野猪3只并食用。

2023年2月27日,罗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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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捕获的黄麂、竹鼠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为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履职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铁质捕猎夹及猎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其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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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罗某拘役四个月,并将随案移送的数套捕猎装置予以没收,同时判令罗某赔偿生态修复金12700元,并要求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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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大群众一定要遵纪守法,拒绝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发现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来源: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陈 慧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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