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尤其是涉及到年代久远的集体土地拆迁,往往征收方会以拆除违建的方式来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没有规划手续就一定认定为违建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介绍

张某在1992年于集体土地上建房,后遇到拆迁,因建房时未出台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尽管张某曾经提交过相关申请,但依然缺乏规划手续。城管局以缺乏合法的规划手续为由将张某的房屋认为为违建,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张某不服,将城管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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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缺乏规划手续就认定为违建吗?

法院观点

基于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到城中村改造征收过程中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问题,并不会仅以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认定房屋是否违法建筑的条件,从而不予赔偿。而会综合考量,如缺乏相应建设手续的情况是普遍存在还是个别现象,房屋建造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否则势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对于宅基地上建设的全部房屋是否均为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上应慎之又慎,尤其是涉及到行政征收时,不能因拆迁工作受阻而动辄将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均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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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中,明显张某房屋是1992年建立,比城市规划法出台还早,缺乏相关手续并无不合理之处。而且张某提交过相关申请,不属于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而且缺乏规划手续的情况广泛存在。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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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