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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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条文解读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近些年来,国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日渐猖獗,给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暴力恐怖事件也呈多发频发态势,对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公民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一些地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潮传播和蔓延的问题比较严重,并通过各种形式加以表现。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很多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干扰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营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形成一种不正常的社会氛围,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有效清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观念,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分子带来了障碍。这种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还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防止其扩散、蔓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考虑到上述情况,根据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人。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多重客体,既在社会范围内渗透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对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和结果都是明知并且希望结果的发生。

本条所说的“暴力”,是指殴打、捆绑、烧伤等直接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威胁要对被害人、被害人的亲属施以暴力,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环境胁迫被害人服从,等等。除了暴力、胁迫手段以外,通过采用对被害人产生肉体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的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也构成本罪,如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长时间暴露在高温或者严寒中,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对被监护人不给饭吃、不给衣穿等。这里的“公共场所”包括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街道等;也包括各类单位,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等;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车、汽车、民用航空器等。

本条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指的是穿着、佩戴的服饰、标志包含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符号、旗帜、徽记、文字、口号、标语、图形或者带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色彩,容易使人联想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是穿着模仿恐怖活动组织统一着装的衣物,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符号、旗帜等标志的衣物,佩戴恐怖活动组织标识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志,留有象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特定发型等。从实践情况看,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通过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等手段,在社会上强化了人们的身份差别意识,用异类的标识或者身份符号,刻意地制造出隔膜和距离感,以达到其渲染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甚至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目的,社会危害是很大的。

根据本条规定,对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应当视情节的轻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会〔2018〕1号

ー、准确认定犯罪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

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的;

2.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徽章的服饰、标志的;

3.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八)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ニ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