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朱钊霞 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

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婚姻是两个人的关系,而离婚时往往就成为了单方的独角戏。因另一方不配合,导致离婚成了难题。

我们都知道,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到民政局办理,若另一方不配合或者针对离婚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第一次起诉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就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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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第一次起诉离婚即判决离婚,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首先,我们还是先看看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除了四种法定情形,还有一条兜底的规定,即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能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所以,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不限于婚外情、家暴、分居等情形。

很多人以为没有这些情形就无法判决离婚。事实上,是否准予离婚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下面是真实案例分享:在不具备前述四种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即判决准予离婚的成功判例。

案例一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起诉前,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被告庭上仍表示不同意离婚。事实上,被告不同意离婚并非念及夫妻感情,只是希望以离婚为条件获取更大的利益。

但是,被告庭审过程中作出了不利于自身诉求的陈述“如果……,我就同意离婚”,还有庭审中全程表达对原告的不满,毫无挽回夫妻感情的态度

最后,法院结合我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案例二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中,双方均无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我方准备了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包括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争吵录音等多项证据,各项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在对方拒不出庭情况下,成功争取到第一次起诉即缺席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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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原告何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中,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安排调解员联系被告进行调解工作时,被告向调解员如实陈述双方已经分居,处于互不联系的状态,然后还造谣原告婚内出轨等等。

后来,被告又为了拖延不同意离婚,故意拒收法院的文书,导致法院只能公告送达。开庭时,被告却如期到庭,恶意拖延时间的意图明显,庭上又在其律师的指导下“上演”夫妻感情深厚的“戏码”。

被告没有预料到的是,其在诉前调解阶段,所陈述的夫妻感情状况已被记载下来。当法官问及时,被告显得慌张无法应对,其前后不一的说辞必然无法取得法官的采信。

这种情况下,加之原告提交的分居证据、孩子的陈述情况(已满8周岁,到庭询问时所作出的陈述)认定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无继续维系必要,依法准予原告的离婚诉请。

以上案例分析可知,每个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夫妻感情破裂,但无法定判决离婚的四种情形。同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如何根据案件的特殊性争取第一次起诉即判决离婚,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