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潘某等人系未成年人,吴某等四人仍组织到酒吧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近日,灌阳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吴某等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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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明知潘某、李某、文某、戴某等系未成年人,仍组织她们到被告人张某、伍某经营管理的位于桂林市某酒吧内以每小时200元的价格对男性客人进行有偿陪侍,7月份起由被告人梅某协助管理在酒吧进行陪侍的未成年少女。张某作为酒吧的经营者,许可吴某安排未成年少女到酒吧进行有偿陪侍,以促进酒吧生意增加收入。酒吧经理伍某与张某在男性客人有需要时,联系吴某安排未成年少女到酒吧进行有偿陪侍。吴某非法获利45000元,伍某非法获利700元,梅某非法获利4000元。案发后,梅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伍某、梅某明知潘某等人系未成年人,仍组织到酒吧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梅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释法

组织未成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自我保护能力弱、社会经验不足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在娱乐场所提供或从事有偿陪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案中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法应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系灌阳法院审理的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通过以上判决,对警示娱乐场所经营者守法经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莫为贪图小利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法条链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灌阳法院

图文:陈魏娟

审核:邓元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