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北京延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赵某、王某等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延庆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分别判处11名刑事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判决16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5.995万元。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赵某、王某组织段某等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北京市延庆区官厅水库康西草原水域,使用地笼等北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鱼、虾等水产品。鱼虾起获后,赵某、王某组织白某等人收购变现。经查,赵某、王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高达72万余元。

经专家评估,赵某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的资源量和生物多样性均具有显著破坏作用,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所需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高达115.995万元。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对赵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前,合议庭与涉案人员逐一进行了谈话,部分被告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通过参加公益劳动替代履行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合议庭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郭某等被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与属地行政机关就“劳务代偿”事宜多次会商。此外,鉴于非法捕捞行为所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固碳功能缺失,经释明被告陈某等人自愿认购碳汇38吨进行了替代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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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期间,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各自发表意见。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阶段,经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研究员张清靖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充分说明,就该案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行了详细解释。

鉴于案发地为横跨河北怀来与北京延庆的官厅水库,为统一两地类案裁判尺度,延庆法院与怀来法院就本案召开跨域专业法官会议,两地法官就涉官厅水库非法捕捞案件审理思路、事实认定及裁判标准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和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合议庭对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就刑事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等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涉案人员采用地笼等禁用渔具,对水生生物资源量以及生物多样性均有显著破坏作用,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涉案人员认罪悔罪表现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各刑事被告人均认罪伏法,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该系列案件是延庆区所破获全市规模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涉及3个犯罪团伙和1名自捕自售人员。延庆检察院将42名涉案人员分4起案件诉至法院。此次开庭并作出宣判的是该系列案件中的第一起案件。

【法官说法】

近年来,永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官厅水库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推进,“封库禁渔”已是水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生物治理措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水清和人富从来不必也不应对立,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利益,不仅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要求,更是每位公民在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中应负的基本责任。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仅要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制裁,更要以最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责任承担方式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最大化修复,以实现司法惩戒、宣传教育和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该案采用了缴纳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多元修复方式,不仅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价值观,也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更多选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