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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作伪证,真“刑”

——湟中区首例伪证罪案件开庭审理

【平安湟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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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湟中一男子与朋友饮酒聚餐后,不但未劝阻其友无证酒驾的行为,反而为讲哥们儿义气向公安机关作伪证,真是糊涂!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辖区首例伪证罪案件。

案情介绍

酒后无证驾驶,还敢开车闹事——抓!

2023年7月26日,甘某甲与好友赵某某、解某某、甘某乙约在刘某某家中饮酒。酒足饭饱夜已深,赵某某提出要解某某开车送甘某乙回家。解某某说“我喝醉了不能开车,车钥匙给你,你把我的车开上了和甘某甲一起送甘某乙回家吧......”便将车钥匙递给了赵某某,赵某某无证亦饮酒,却毫不犹豫接过车钥匙带着甘某甲、甘某乙便出发。车刚开到一村口时,赵某某见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反复鸣笛,见对方毫不理睬,酒精作用催使他情绪上头,与前车司机发生冲突。对方报警后,赵某某被交警当场查获。2023年7月27日,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个敢逃避、一个敢包庇——刑!

得知赵某某“出事”,解某某为逃避追责,指使甘某甲和赵某某在作证时帮其隐瞒案发当晚将车钥匙交给赵某某的重要情节。“讲义气”的两人答应了好哥们的请求,在接受民警询问时故意隐瞒了“车钥匙”一事,帮助解某某逃避法律追究。检察机关在审查时,赵某某反悔,供出解某某指使他与甘某甲帮其故意隐瞒提供车钥匙的事实,后该案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解某某难逃法网,已接受法律制裁。2023年12月13日,甘某甲被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以犯伪证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甲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于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为他人开脱罪责,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甘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刑罚。被告人甘某甲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不上诉。

【法官释法】

伪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行为,可以是掩盖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掩盖犯罪分子的行踪;可以是掩盖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掩盖部分犯罪事实;可以是掩盖定罪事实,也可以是掩盖量刑事实。伪证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是因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以证明犯罪分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或者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等虚假证明,可能会误导司法机关作出错误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构成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该案,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酒后无证驾驶的行为本就错上加错,存逃避思想要求他人帮助隐瞒事实的行为害人害己。发现或知道亲友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规劝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为其包庇隐瞒、不分是非“讲义气”,只会顺便害了自己。为避免因酒驾引发悲剧,应坚决树立安全文明驾驶意识,杜绝侥幸、麻痹心理。与其破坏友谊酒驾花“代价”,不如珍惜友情为他找“代驾”。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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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