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男女朋友双方经恋爱长跑,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前,男方为了表明自己对女孩子的真心,可能会签订协议,将自己婚前所购买的房屋,约定为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后来女孩子心满意足安全感满满的,和男孩子结婚了。但是却因为少了这句话,《婚前财产协议》变得毫无意义,成为了一纸空文。下面是小仙女们一定要知道。

很可能,你们签订的这份《婚前财产协议》压根不是什么《婚前财产协议》,而实质上却是一份披着《婚前财产协议》外衣的《赠与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什么呢?

即《赠与协议》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什么是任意撤销权

就是说,在房产办理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的,无条件的,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

谨记,千万别省那一点公证费。

不然,结果很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但是,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

我最近就遇到这么一个当事人,她告诉我:男方同意和她签订《婚前财产协》,但是不愿意公证。

因为,公证要求两个人亲自到公证处办手续,耗时耗力耗钱。

太折腾了!

我回道:相较于百万家财,这点折腾算什么?

当事人颇感无奈地问道:有没有补救措施?

你别说,还真有。

虽然,赠与协议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

具体操作也很简单:在赠与协议中写一句: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

可以说,这一句话,价值千金。

唯一的缺陷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只能依靠民法理论裁判。

但是,万事皆有风险。

依据风险的大小不同,婉秋律师对这三种措施进行排序:

放弃任意撤销权≥公证≥过户登记

即不论是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还是“公证”,只不过是“过户登记”的替代措施。

重要提醒:所以,有机会,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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