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李先生最近碰到一个难题,他一位朋友出了交通事故,让他帮忙“顶包”,他一时糊涂竟然同意了,现在却成了被告,面临12万元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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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李先生向杭州一家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奥迪A7,租金是每天750元,“当时合同上面只有我签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按的手印,其他的是一片空白,什么都没有,他跟我讲这样就可以了,车子租到6月初我就不租了,我让他们过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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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说,租车公司之后把这辆奥迪A7租给了他的一个朋友谷先生。2023年6月18日,谷先生开车带李先生出门,在一个路口右转的时候和一辆直行的车辆发生了碰撞,本来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车损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但谷先生的一个要求让性质发生了变化,“当时谷先生穿的是拖鞋,说他驾照没有分了,让我帮他去顶一下,就说是我开的,承诺后续的资金和所有的维修费用都有他出,当时就没想那么多,脑子一发热就帮他承担了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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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说,事发两个月后,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就主动找到交警,说明了原委。交警最终撤销了原先的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谷先生为此次事故的驾驶员,并承担全责。然而,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波折,这起事故已经没办法走保险理赔了,“现在保险公司说,如果存在‘顶包‘的话,钱是赔不了的,租赁公司就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我赔偿他这边的损失,赔偿车损11万8千元,还有折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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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说,之所以租赁公司把他列为被告,可能因为当初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驾驶员是他自己。替人顶包,李先生知道自己有错在先,但这笔维修费用,他认为不该由他来承担,“我帮别人‘顶包’的确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应的责任我也愿意承担,但是这笔费用我肯定是不认可的,这个车子不是我在租,事故发生时我不是承租人,事故发生的时候是谷先生在驾驶,我认为这笔钱应该谷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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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事实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呢?记者多次联系事件的另一位当事人谷先生,电话要么空号,要么一直在通话中。随后,记者又联系上了租车公司。租车公司负责人韩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说法他也了解,但在他看来,他就是把车子租给了李谷二人,“他们两个人来租这个车,签合同是李先生,到底是谁在用,一会是李先生,一会是他朋友谷先生,我也搞不清楚,反正对我来说,你们有人问我租车,签了合同,给了租金,我车子就给到你们。”

租车公司表示,“顶包”一事后来他们也知晓了,但他们仍坚持起诉李先生,因为在他们看来,李先生当时就是承租人,“在我看来就是李先生租的车,他跟我签的合同,他说他还车了,但说实话那几天车辆的轨迹我都能看到,就没有回到我们办公室过,6月初到6月18日的租金的确是姓谷的在交,但他又没跟我签合同,李先生也没明确告知我,说这个车给谷先生开了,要我去和谷先生签合同,其实对我来说,不管李先生还是谷先生,我只要我的损失能回来就可以。”

针对此案,目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仍为承租人,其未支付租金并不足以排除认定其仍承租的事实,判处李先生承担维修费和赔偿损失合计128000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先生表示会上诉。

而针对此案中李先生“替人顶包”的行为,我们也咨询了小强帮忙团的特约律师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定性上来说涉及到伪造证据这一类的行为,他属于情节比较轻微,这种行为如果不以盈利或牟利为目的的话,一般是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处拘留、罚款或警告,具体根据情节来认定,如果情节严重的,经常性的行为或以此为生的,那么可能还涉嫌刑事犯罪。”

替人顶包、成为被告、遭人索赔。李先生面对如今的局面,真是相当后悔,“我现在看这个事情,我觉得还是不要帮别人去‘顶包‘了,对自己造成的结果实在是无力承担。”

来源:小强热线浙江教科(ztv4xqr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