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4年3月22日,漳浦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案件详情

2023年初,漳浦县赤湖镇某企业项目土地平整后挖出土方,镇政府决定将上述土方统一堆放于赤湖镇疏港大道山油村路段路边,拟用于农田土地的复耕复垦工作,并安排执法人员巡逻管理。同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金见有人曾在此处盗挖土方,亦产生将土方盗走出售牟利的想法,后指使其经营的A公司车队队长李某辉,于同月26日晚上10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带领车队数名驾驶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到上述地点盗走土方10车次,期间还安排人员在路上盯梢,以防被发现,后将土方贩卖给B公司,获利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被盗土方属建筑用砂(风积砂),案发时市场价值人民币1626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金、李某辉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审理

被告人陈某金、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626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大小及案发后所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无人看管的公私财产,不一定都是“无主物”,不可随意“捡拾”或“占为己有”。本案被盗土方系镇政府统一堆放,且安排了执法人员巡逻管理,二被告人特意选择下半夜作案并在作案过程中安排人员盯梢,可见其主观上亦明知该处土方并非普通“无主物”。同理,他人为建房堆放在厝前路边的沙土、石子等物,亦不能认为是“无人看管的无主物”而随意挖取。未经他人同意拿走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不但要将盗窃的物品全部退回(或退出违法所得赃款),如果达到入罪标准的,还要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要想发家致富,盗窃绝不是“捷径”,只有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才能过上幸福生活,切莫因一时的贪念,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而被追究,最终悔之晚矣。

via:漳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