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是正当防卫!”山东威海,初中学生多次推搡、踢打同学后,同学不仅没有还手还第一时间避让。可其却不依不饶靠近同学,同学一气之下,挥拳打中其右眼致伤残。事后受伤学生家长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虽然被告家长主张是正当防卫,但一审仍然判定其承担7成责任。可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山东威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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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生与妻子王女士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小吕已满十四周岁,在当地某中学上初中。

孙先生与妻子孙女士也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小孙还差几个月才满十四周岁,小孙与小吕是学校同学。

事发当天下午,在课间休息期间,小孙与小吕因故发生纠纷,小孙在学校操场附近遇到小吕后,多次推搡小吕,小吕一气之下,突然挥拳相向。小孙当时没有反应过来,导致不慎被打中右眼。

老师得知此事后立即拨打120,将小孙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第一时间通知其家长孙先生。

小孙住院治疗了14天,总共花费了近5万元。小孙接受治疗过程中,小吕父母垫付了1.4万元医药费。

之后小孙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且眼睛里还有固定物需要取出,预估后续手术费等共计1万余元。

孙先生为儿子小孙在R保险公司购买了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且还在G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学校方面也在R保险公司购买了校园方责任保险。

小孙出院后,其父亲孙先生将小吕及其家长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孙先生在R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在G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其余部分有过错方按照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体而言,小吕和小孙作为在校学生,小吕不慎将小孙右眼打伤,系出于二人意料之外,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情形。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小孙医疗费的50%共计2万元、护理费6千余元、因致小孙十级伤残,故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千元。

其次,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孙与小吕两次长时间发生争执,学校未出面制止和解决,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学校承担小孙经济损失的30%(4万余元)较为合理。

但学校投保了校园责任,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当由R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其余部分应当由双方家长承担。

最后,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吕不慎将小孙打伤,应当负主要责任,小孙多次推搡小吕,对事故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小孙自身承担30%的责任,小吕承担7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由于小吕是已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因此,一审法院将70%需赔偿17.5万元的责任核减已支付的1.4万元后,最终判定小吕父母承担约16万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吕父母提出上诉时主张称,儿子小吕与小孙不同一个班、素不相识,是小孙霸凌小吕在先的,小吕只是保护自己,属于正当防卫。退一步讲,即便防卫过当,也只承担30%以下的责任。

小孙父母则答辩称,小吕的行为已经致小孙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因其是未成年人才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已,但其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两家保险公司则均表示自己很冤,因为其从来都没有说过不愿意赔付,可却被孙先生直接告上了法庭。

二审法院庭审时,当庭播放了监控视频。视频显示:

小孙多次推搡小吕,并实施了踢打小吕的行为,小吕未还手并走开。但是,小孙与另一名同学再次靠近小吕时,小吕回手就打了小孙一拳致其眼部受伤。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小孙作为初中学生,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自身的行为及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够预见到与他人发生厮打可能造成他人或自己受伤的后果。

因此,其在对小吕实施了推搡、踢打等行为后,小吕均未还手并主动走开的情形下,仍未停止对小吕的侵害行为,反而再次主动靠近小吕,小吕为防止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而还手打了小孙一拳,但其之后未再继续攻击,故其只承担次要责任。

反观,主观恶意较为明显的小孙,对其自身受伤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小孙承担70%的主要责任、小吕只承担30%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则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