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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一对母子步履沉重地来到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看他们面色焦急,赶紧招呼坐下,端茶倒水。

望之辩首席律师龚振中前来见面时,远远地就听到焦急的催促声,两人看到龚振中律师立即站了起来,其中的儿子快步上前握了握手。

“龚律师,您终于来了,我们家遇到了一个刑事案件,请您务必帮帮我们。”

龚振中律师安抚两人再次坐下,问道:“请你们放心,为当事人全力争取权益是我们律师的职责所在,你们先说一下情况,发生了什么事?是谁遇到什么案子了?”

“先谢谢您,龚律师,是我父亲遇到了案子,他已经被有关部门抓走了。”

一旁的母亲眼鼻一酸,哽咽到:“孩子他爸已经被抓走快3个月了,我们到处想办法都没有用,我们也知道希望很小,但您一定帮帮我们,律师是我们最后的希望了。”

一旁的儿子见状赶紧安慰母亲。龚振中律师也一阵安抚到:“两位请不要过于悲观,现在还是有希望的,你们把来龙去脉说清楚,我会帮你们分析情况的。”

随后,他叫来律所的吕岳阳实习律师,让他一起参与案情沟通,这种实战经历是律所每位律师成长的必经之路。

在两位家属的讲述下,两位律师终于明了了当事人被抓的原因,而这一切都起源于14年前的多次“公司福利”

“发福利”引发的刑案

北京奥运会结束后不久的2008年底,全国都沉浸在一片欣欣向荣、前途无限的发展氛围里,案件当事人,也就是委托人母子的家属L某某,此时正担任某国有公司Z公司的总会计师。因为社会经济向好,公司发展不错,员工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好。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某天,Z公司党委书记K某与L某某、总经理P某某及其他公司高管开会时提到,看怎么能够给公司的班子成员、高管、业务骨干等人发放一些福利,鼓励大家工作的积极性。

K某和P某某一合计,公司现在账上有钱,不如就拿出一些来以福利等名义给大家发了,想来没有什么福利比直接发钱更有吸引力了吧。

最后,在2009年至2013年间,公司通过虚列装卸费、运输费、劳务费等方式套取了公司的相应款项,并把其中的340多万元用额外补贴和走访客户费用等名义发放给了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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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2007年至2012年间,L某某所在的Z公司和非国有企业Q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由Z公司给Q公司预付货款,Q公司拿着钱去上游企业买货物,再交给Z公司出售,Q公司则给Z公司交一笔资金占用费。

双方按照这样的模式合作了好几年都相安无事,直到2012年初,Q公司突然向Z公司申请增加交易数额,并且涨到6000万元。

Z公司为这事召开会议,大家讨论后都同意做这一笔生意,于是,Z公司很快向Q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预付款。

可直到5月份,Q公司还是没有买来货物,却不停催促Z公司早点支付剩下的预付款。这次L某某和其负责的财务部都不同意了,多次明确表示反对继续支付此4000万元

因为他是公司总会计师,当然知道没收到货却再转一大笔钱出去的风险,何况转款的事他是财务部的负责人,他可不想再冒风险了。

但出乎他意料,P某某与K某却非常坚定地要让他同意付款。胳膊拧不过大腿,L某某无奈,只能签字同意再次转款4000万元。

正所谓怕什么来什么,L某某出于职业直觉的担忧终于变成了现实,Q公司在收到6000万元预付款后并未用于购买货物,而是挪作他用。Z公司多番追讨后直到2020年仍有3000余万元无法追回,公司遂被进行追责清查。

然而这一查,却拔出萝卜带出泥,多年前发的那些“福利费”也成为贪污罪的罪证。P某某、K某、L某某三人因涉嫌构成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依法提起公诉。这才有了L某某的家人前来律所求助的一幕。

为当事人的权益全力以赴

自从L某某被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后,整个家似乎一下就塌了,L某某的妻子每天以泪洗面,不知道如何是好。他的儿子为了替父亲伸冤放下工作四处奔波,本来幸福的家里再也听不到往日的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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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他们的倾诉,龚振中律师知道,自己现在是他们的希望所在,为了不辜负他们的信任,也为了让一个本该幸福的家庭寻得希望,他毅然接下了这个案子。送走委托人后,马上与团队开始研讨案情,并且初步制定了做无罪辩护的策略。

随后,两位办案律师马不停蹄地前往L某某所在看守所进行会见。L某某对这些年的所作所为懊悔不已,可现在他面对的将是未知的黑暗。办案律师赶紧传达了他妻儿的关心和安慰,告诉他一定要用稳定、积极的心态去面对,L某某终于精神一振,把更多案情细节讲述出来。

而后,办案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多次到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调查机关与主办人员沟通案件进展、法律意见,以及认罪认罚的见证工作等等。

在一审辩护中明确指出本案起诉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且起诉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证据应当依法排除等辩护意见,为L某某积极作无罪辩护。

随着一审判决出炉,L某某被认定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这样的结果,显然让家属难以接受,可他们一时也不知道是不是该继续上诉。

办案律师经过仔细研判,觉得案子仍然有辩护空间,就算不能争取无罪,也可以争取到更好的结果。于是在家属的再次委托下,二审的准备开始了,办案律师总结了一审的细节,对各项法律意见再次完善补充,最后提交了1万6千多字的专业辩护词。

二审开庭之前 ,办案律师用460天的奔波、12次与当事人的会见完成了最终准备,这一次,一定要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权益,得到公正判罚。

办案思路和结果

二审的法庭之上,承办律师发表了三大辩护意见,来论证L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和失职罪。

第一,L某某与P某某、K某及其他公司高管等人私分公司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至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量刑,且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有误。

在刑法定性中,贪污罪具有行为手段隐秘性的特征,但是当事人在私分公司财物时是集体讨论并决策的,具有公开性,这更符合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几人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财物,这些钱除了三个主要被告人和其他公司领导,还有很多未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这就意味着分钱行为有集体特征。

并且公诉机关指控三人贪污340余万元的数额错误,因为其他分钱的领导并没有被追究刑责,应该以三人实际分得的130万元为认定的贪污数额,不该为别人的分钱金额担责。

第二,L某某在支付Q公司货款钱已明确多次表示反对,最后执行是迫于无奈,不该认定为失职行为,且起诉书认定的公司损失数额有误。

在P某某和K某执意要转款时,L某某不但没有同意,还提出了这样做的风险,最后是迫于领导施压而服从,L某某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失职行为造成了Z公司310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Z公司损失的证据。Z公司目前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尝试追回损失,如此认定金额明显错误。

第三,L某某等人在监察委未完全掌握事实、未立案时,即主动向调查机关承认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且已在2020年就退回了大部分私分财物,被告人L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经过度日如年的等待,终于,当事人L某某在二审得到重大改判!二审判决L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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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二审重大改判

阴霾终于散去,当事人得到了与他的过错相当的惩罚,得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二审判决,一家人离重获团圆向前提前了一大步。

结语心得

一直以来,总有人说律师在为“坏人”辩护,但我们应当明白,每个人都有面临刑事案件的可能,每个人都有被冤枉的可能,任何人也都应该有权得到公正的判罚。我们刑事律师全心全意地辩护,只是为了让被告人尽快走上归途,让法律以公正的面貌示人

例如本案中的L某某,虽然有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但公诉机关对L某某的指控也确实存在不实、不当之处。如果没有律师辩护,他很可能承担远超他应该承担的惩罚,这并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辩护人的角度而言,我们办的不只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事关一整个家庭的幸福和未来。我们全心全意地辩护,也并不为帮助L某某逃脱法律的追究,而是让其获得司法机关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

法律是冰冷的,但我们刑事律师的辩护是有温度的。

和L某某走过的460余天时间里,我们除了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之外,也时常对L某某及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传达关心。我们希望当事人知道,无论结果如何,他的家人和我们辩护人都在与他同在,一起努力、一起面对他人生中最至暗的时刻,公正的审判也终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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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亲自前来感谢

幸运的是,本案经过办案律师的充分沟通和专业辩护,得到了来之不易的二审改判。对于我们刑事律师来说,即使被告人只有1%的希望,我们也会尽到100%的努力,帮助他们早日与家人团聚。

专业辩护,希望所在,这一直是我们望之辩不变的坚持和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