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件。

被告人谢某文于2019年春节后伙同刘某武从吉水县驾车前往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从打洛镇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到达缅甸小勐拉后,谢某文在刘某武经营的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其居中联络帮助刘某武组织十余名同乡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同时谢某文本人自2016年至2019年,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偷渡至缅甸境内后又从缅甸偷渡回国,共计偷渡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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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三次协助他人组织廖某、郭某伟、刘某等十余人从中国境内偷渡至缅甸;其还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偷越国境八次,情节严重,谢某文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他在案件中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预缴纳罚金保证金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在组织他人 偷越国境犯罪中系从犯,因此,最终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另外,通过谢某文偷渡至缅甸的人员亦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偷越国境罪被判处刑罚。

来源: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