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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也就是“高利贷”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时有发生,此类借贷行为中的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借款利息?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案件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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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做生意的朱某资金紧张,便通过他人介绍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以及借款日期和利率,但并未载明出借人,朱某和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

2022年4月,张某持该份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及担保人归还借款。通过转账记录显示,张某确系实际出借人。朱某认为其已经归还2万多元借款本金,且张某涉及多起借贷案件,应为职业放贷人,故本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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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峰律师观点

职业放贷人是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高利贷。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张某自2015年至2021年间涉及民间借贷案件15件,立案标的总额高达1200余万元。张某确系职业放贷人,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涉借款合同也因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虽然借款合同无效,张某作为出借人无权依据借条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朱某主张利息,但是朱某仍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借款利息。

刘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民间借贷应当严守法律红线,切勿触碰“职业放贷”的禁区,借款人也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融资,避免陷入高利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