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林区违规用火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已进入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期,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依法严厉打击林区违规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二)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三)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四)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五)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故意放火或违规用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违规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各种林区违规用火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将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5日

助编:刘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