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扒皮现世!”辽宁阜新,男子承运焦煤,说好的每车30多吨,运费8000多元,男子按照规定,装车称重后,用布盖住,再加上封条。一切安排妥当,开车出发。谁知送到地点,一卸完货,货主却只付给4000元运费。货主说,按照常理,运过来的焦煤会有适度损耗,水分蒸发,重量就会有所减少。然而男子运过来的焦煤超出原来的重量,于理不合,肯定是男子做了手脚,把煤拿走,又加上水冒充重量。货主因此才扣掉一半的运费。男子不服,将货主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阜新法院)

张磊接到车队通知,需要承运三车焦煤,每车30多吨,运费8000多元。

张磊一听,运费如此可观,自己又可以多挣些钱,拿回家里。

接到通知的还有王山,王柱,三人一起负责把焦煤运送到货主那里。

张磊三人非常高兴,都是为了养家糊口,才当了半挂车司机。

他们靠着精湛的车技,驾驶货车运输货物,常年风餐露宿,在路上奔波。

因为运费可观,三人签订运输协议的时候,小心翼翼,格外谨慎。

协议上规定,装好的焦煤,要用布盖好,蒙住,再封上封条

运输期间,封条不能有破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到目的地。

协议签订完毕,先把空车称重,然后开始装焦煤。

装好焦煤后,再称重量,这就得出了一车煤的真实重量。

称好重后,登记清楚,三人出发上路。

一路上三人相互照应,休息时两人睡觉,留下一人值班,看住货车,以免发生意外。

好在一路顺风,没有任何差错,很快就在规定时间内,把三车焦煤运到了货主手里。

三人把运输单递给了货主核对。

货主看了一下运单,又看了车上的焦煤,直接就卸了货。

万万没有想到,卸完货后,货主拿出一张清单,清单上显示,出发之前,三位司机各自车上实际装煤的重量如下:

张磊37.18吨,王山35.27吨,王柱36.54吨。

到达货主这里,三辆车上的焦煤重量分别为:

张磊37.28吨,王山35.34吨,王柱36.6吨。

每辆车都重了零点几吨。

货主认为,货物变轻了才是常理,因为路上水分蒸发,货物的重量会有所减轻。

而他们三人送来的煤,不但不见减轻,反而多出了重量。

所以,肯定就是司机做了手脚,先把煤拿出去一些,然后再加水进去,冒充重量。

对于这个理由,张磊觉得货主就是胡说八道!

张磊愤怒地说:“协议上有写:封条完好无损的到达货主这里就可以了。

而自己三人,接到任务后,一丝不敢马虎。

三位司机干运输已经多年,不可能给货物搞手脚。

焦煤送到时,车上封条完好无损,至于这些煤为啥多了几点,自己也不知道原因。

货主认定,重量不减反增,肯定是司机做了手脚。所以,才会扣了他们一半的运费。

三位司机不服,就到法院起诉了货主,要求货主按照约定,支付每人剩下的4000元运费。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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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磊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出发前封条的照片,到货后,封条完好,这就证明司机并没有对车上的焦煤做过手脚。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张磊三人表示,出发前签订了运输协议,他们的义务,就是完好无损的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现在,车上封条完好无损,怎么能说自己做了手脚?

张磊三人认为,只要封条完好无损,三人已经履行好了义务。

至于焦煤重量增加,与自己无关,他们只是司机,负责的是运货。

货物已经送到货主手里,货主也已经接收,那么,货主就应当履行付给司机运费的义务。

2、货主对张磊等人的说法不予认可,他坚持认为,重量不减反增,就是不和常理。一定就是司机做了手脚。

货主拿出一份化验单,化验单上显示,出发前,焦煤水分含量11%,到货后,焦煤水分含量16%。

货主由此认定,车上的焦煤,就是进了水,要么是司机保管不当,被雨水淋入,这是违约行为。

要么是司机动了手脚,然后朝里面加水充重。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主认为三人违约,才扣了他们一半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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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认为,封条完好无损,证明司机就没有动过货物,何来往煤里加水一说。

并且,法院认为,司机没有往焦煤里加水的动机。

货主拿出来的检验焦煤含水量的检验单,一份是出货方检验数字,一份是货主自行检验的数据,压根不能证明货主的说辞。

最终,法院判决:货主向三位司机支付被扣除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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