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未查验证明文件、未核对广告内容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2月1日,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将**地产涉嫌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线索移交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予以立案。经调查,该违法广告由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发布。经报局领导批准,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通过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依法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受****公司委托在公交站亭、公交电子站牌及建筑物外墙广告屏发布****地产 大境云开奢见所得高奢东方示范区即将耀目公开 建面约180-280平方米高奢平层超越之前所见,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广告中未载明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书号。该广告内容由****公司设计提供,由当事人制作发布。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未查验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经查,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广告费用为100000元。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4年3月8日依法向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沧运市监罚告(2024)7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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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