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旌阳区首例高空抛物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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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发生在2023年11月,被告人徐某与妻子因纠纷发生争吵,妻子离家出走,徐某到市区寻找未果,遂前往市区某楼顶准备跳楼,并报警让警察帮其寻找妻子。警察将其妻带至现场,徐某在与警察、妻子交谈中,情绪失控将饮用后的酒瓶扔下,掉落至门口过道。当时过道属于可通行状态且附近有工人施工,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当天,警察将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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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区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徐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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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 醒

高空抛物事关市民人身安全,大家要充分认识高空坠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坠物

1、严禁人为故意高空抛物,谨防意外导致高空坠物;

2、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落的物品,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3、定期检查高楼外立面安全,做好巡查维护工作;

4、严禁高空抛掷烟蒂等燃烧物,严防火灾发生。

希望广大市民学法懂法守法

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

杜绝高空抛物

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