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既承担律师费又支付利息,是否会超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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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既承担律师费又支付利息,是否会超过上限?

裁判规则

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可以要求债务人既承担利息又承担律师费,不受利息上限的限制。

以案说法

秦岭向淮河出借300万,利息15%。秦岭要求,如果借款发生逾期,淮河除应承担利息外,还应承担律师费,具体以“应承担借款本金、所欠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字样写入合同。淮河同意。

淮河逾期后,秦岭多次催促没有回复。秦岭提起诉讼,要求淮河偿还300万本金,并按照15%的标准支付借期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还主张淮河支付20万元的律师费。

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利息标准达到但未超过现行LPR的四倍,判决淮河返还秦岭300万元,按照15%的标准支付利息,并承担因拖欠还款导致秦岭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万元。

淮河不服,提起再审,并向法院提交新证据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已向秦岭的合作伙伴贺兰山偿还本息合计190万元,认为判决数额计算错误;另外,淮河认为15%的利息标准已经达到利息上限,如果再加上律师费明显违反了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判决自己承担秦岭的律师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再审审查,淮河的再审被驳回。

法理分析

是否为新证据的认定。淮河提交的证据为银行流水,可随时向银行申请打印,该证据在一审时已经存在,拖延到再审时逾期提交,显然不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因此不是新证据。

是否已偿还部分借款的认定。淮河并未向法院提供贺兰山与秦岭存在合作关系的证明;即便存在合作关系,淮河向贺兰山支付的款项的行为也与偿还秦岭的借款没有关联性。淮河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也无法推翻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因此,淮河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律师费是否计入利息上限。司法解释规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一并主张时总计不得超过LPR的四倍,但律师费并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并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不受利息上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

*特别说明:案例改编自(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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