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原籍安徽省蒙城县,其与张女士于2003年6月在安徽省蒙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已成年。

因婚姻登记未跨省联网,曹先生竟然利用这个漏洞,又与裴女士于2008年6月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9月生育一女曹小洁(化名)。

2008年11月,曹先生与裴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商品房,支付了将近9万元首付款,并用裴女士的公积金办理了剩余房款35万元按揭贷款。2011年2月,裴女士取得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证书。2017年2月,裴女士与曹先生又购买了另一套房屋,全款出资29万余元。

2017年6月,曹先生与裴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该两套房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上述第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第二套房产归男方所有。还约定了曹先生对外享有的20万元债权,作为曹小洁的抚养费。协议签订后,曹先生与裴女士在二七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2020年6月曹先生去世。2023年8月,张女士及其儿子向法院起诉认为,裴女士与曹先生属于非法同居,涉案房产及债权属于张女士与曹先生共同所有,曹先生生前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曹先生、裴女士离婚协议涉及房产及债权的约定无效并返还房产。

裴女士认为,其和曹先生并非非法同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合法有效,房产及债权均属于其和曹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的约定也合法有效,不应向张女士返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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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先生是否构成重婚罪,他与裴女士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曹先生构成重婚罪。他在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裴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构成重婚。因此,他与裴女士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被视为无效婚姻。

2、结合本案谈谈,曹先生与裴女士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曹先生与裴女士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照无效婚姻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应根据各自出资情况,公平合理地分割。对于曹先生与裴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两套房产,法院已根据出资情况进行了处理,其中第一套房产归裴女士所有,并由其向张女士返还曹先生的出资款的一半;第二套房产应归曹先生所有,作为他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3、张女士作为曹先生的合法妻子,应如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张女士作为曹先生的合法妻子,应首先收集证据证明曹先生与裴女士的重婚事实以及他们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情况。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曹先生与裴女士的婚姻无效,并要求返还属于她和曹先生的共同财产。同时,她还可以要求曹先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等。

4、重婚确定无效后,其非婚生子女曹小洁是否有权要求曹先生将债权作为抚养费?

如果曹先生与裴女士的婚姻被确认为无效,那么曹小洁作为非婚生子女,仍然有权要求获得抚养费。但是,曹先生看债权是否有效,如果约定无效,曹小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曹先生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5、法律中规定有哪些情形,婚姻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此外,如果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中规定有哪些情形,婚姻视为无效?

6、本案启示?

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与信息化是防止重婚等违法行为的关键。同时,个人在婚姻生活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制度漏洞损害他人利益。此外,面对婚姻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同样保障其合法权益,包括抚养权、继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