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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二)》

(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4号)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认定书的指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有13种,包括: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损失统计表等。本条规定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仅指其中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不包括其他11种文书。属于事故认定书的,适用本条规定认定其证明力,不属于事故认定书的不应作为公文书证和鉴定意见,但可以~作为其他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认定其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原因、责早任等无法作岀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认定。

二、有瑕疵的事故认定书的适用

公文证书的制作程序较私文书证严格,公文书证要具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这是公文书证比私文书证证明力强的部分原因a公文式样的意义在于,不符合公文式样的公文属于有瑕疵的公文,其作为公文书证的效力受到相应影响。如果事故认定书有轻微的瑕疵,例如,个别文字错误,认定事项有遗漏,则其瑕疵之处并不影响其作为公文书证使用,但是如果其形式要件有严重瑕疵,例如未标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或者是未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公章,则不能作为事故认定书或者公文书证使用。

认定书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岀具的,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名义出具的证明或是其他材料,只能作为私文书证对待。

对于书证部分的内容,可以通过经验法则进行判断,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撞击部位与实际的损害部位明显不符,但是对于鉴定意见部分判断,应以新生专业判断和行政权为原则。

三、严重违反程序、明显违背常理的认定书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有严格的要求,但是,有少数事故认定书并未按照程序的要求制作。例如,现场勘查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如果未经现场勘查就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则属于严重违反程序,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还有个别的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部分明显违背常理,例如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车发生碰撞,但保险人提供证据证明碰撞痕迹的位置不吻合,明显不符合常理。这样的事故认定书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宙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20~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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