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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是常见的“车抵贷”经营模式,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因企业做得比较成功,也有一定的盈利,有些人就眼红了。在趋利性执法思潮影响下,西南某地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套路贷”予以严厉打击,检察院以诈骗罪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并对被告人处以重刑。幸好二审碰到不仅正义而且勇敢的法官,开庭审理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后,遂发回重审。案件被打回到一审法院后,一审法官判又判不了、放又不敢放,就一直拖着。涉案被告人是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已经被关了三四年了,还不放人?!唉,真是痛心。只有拿起笔,帮助呼吁。不管有用没用,该说的说了,我的内心就会安宁些。

本文主要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并结合律师辩护意见进行分析,得出本案不属于套路贷,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本文所涉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正文】

一审判决认定:网贷公司系融资借款P2P平台,资金来源于民生银行、新网银行等投资主体。网贷公司独资注册成立了广网公司,从事汽车事务代理、汽车租赁、销售等。广网公司为拓展公司业务,成立广网长阳分公司、广网钢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负责在西南省内具体开展汽车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包括对西南省内逾期客户的催收、抵押车辆的收回及处置。

广网长阳分公司成立以来,在西南省境内多个地州市设立分公司,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借贷”“抵押”“居间介绍”等相关协议过程中,让被害人签订诸多事项空白的汽车抵押质押借款合同、机动车买卖合同、车辆GPS安装与服务协议等,设置有利于己方的陷阱条款,且不让借款人持有合同,通过收取服务费、资讯费、会员年费、GPS使用费、综合管理费等名目,向被害人交付远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虚增借贷金额,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后,通过办理多次续贷不断提高借款利率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比如,2016年4月20日,被害人卢汉以其大众汽车作抵押,向广网钢城分公司借款5万元,并签署由广网钢城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借条、还款说明书,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按照每月一期分三期偿还,每月20日偿还利息567元,4月的利息567元借款当天扣除,7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逾期30日内支付借款本金20%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按照借款本金的8‰每天计算违约金,并约定因借款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东南省某人民法院管辖。该借条的出借人及借款时间处为空白。另外还签署了:二份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均为空白的委托书;一份借款本金和时间空白的关于续贷还款事宜补充承诺书;一份甲方名称和时间空白的车辆GPS安装与维护协议;一份抵押权人、借款本金、抵押物车辆信息、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均为空白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债权受让人、借款时间、欠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签订时间均为空白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一份被授权人、借款时间、签订时间为空白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扣除账户管理费、GPS费用、风险金、服务费、保证金、还款期间每月收取GPS使用费等费用后,被害人卢汉实际得到借款本金40531.33元,被害人卢汉借款后还款47967.19元。2017年11月1日,被害人卢汉再次用其大众汽车,通过广网钢城分公司先后抵押借款4.7万元,实际得到借款本金4.7万元,还款32757.14元。2018年7月2日,被害人卢汉的抵押车辆被收走,于同年7月17日支付了66236元后将车赎回,被害人卢汉被诈骗59429元。

一、本案不属于套路贷

根据一审判决,本案放贷资金来源于民生银行、新网银行等投资主体,借款人也是直接与网上出借人签订电子版的《借款合同》等文件,网贷公司、广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目的是提供线上、线下门店的中介服务,自己并不实际出借本金,不是放贷人,所以不可能单独构成“套路贷”犯罪。一审法院错误理解“套路贷”,为迎合惩治需求,回避受骗者是否陷于错误认识,将受骗者明知“套路”的情形排除于“套路贷”诈骗罪的影响要素范围,从而导致了错误判决。

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广网公司被其员工作为中介平台,以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等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通过9种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此9种方式均非“套路”,而是正常工作流程及维权手段,完全合约、合法。

1.没有诱使签约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诱使被害人在借款过程中签订汽车抵押质押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其实,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以低息、无抵押、放款快等方式引诱被害人签订陷阱、空白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违背法律规定。

(1)不存在以民生、新网等多种借贷产品之名进行放贷。本案的借贷关系真实、借贷产品真实。网贷公司广网公司和本案被告人均不是放贷主体,只提供借贷中介服务。网贷公司所有匹配成交的借款流水全面接入厦门银行资金存管系统,撮合匹配的借款所有资金通过存管银行直接划转,借贷一一对应,没有资金池,网贷公司平台和广网公司都不能接触到借贷双方的资金、银行流水,无法修改银行流水。出借的本金是由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出借人通过存管系统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利息也是由金融机构和个人直接收取,平台无法接触本金和利息。

鉴于车抵贷模式的特殊性(需要线下验车、代客户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处理违章、跟踪抵押车辆去向、借款人违约后依法及时处理抵押物等后端事情),网贷公司委托广网公司在全国设立网点,负责借款人线下风控审核、签约、办理抵押等手续及部分贷后管理等中介服务。广网公司也不从事放贷业务,仅仅是办理与车辆抵押有关的事项。

(2)不存在以低息、无抵押、放款快等方式引诱借款人签订合同。本案中,网贷公司平台上确实有无抵押借款的产品,尤其是对于信用有保障的“公务员、公检法官员、律师、金融机构、大学教授等人员”开发有专门的低利息、信用类借款产品。但这些“低息、无抵押、放款快等方式”的宣传与广网公司长阳、钢城分公司涉及本案的汽车抵押借款项目毫无关系。本案中的借款人都明知需要汽车抵押、而且要写申请、汽车评估作价、办理汽车抵押手续等等,这足以充分说明,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以“低息、无抵押、放款快等方式”引诱被害人缺乏事实依据。

(3)不存在诱使借款人签订于已不利的陷阱条款。本案借款的基本业务流程为:有借款需求的客户开车到线下门店后,业务人员通过线上、线下对客户个人及车辆进行风险审核后生成可借款额度,并据此根据客户还款能力、意愿协商确定还款计划,根据还款计划计算各项利息、费用后,形成书面《费用单》交客户签字捺指印确认;客户同意借款的,借款人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车辆GPS安装及服务协议、借款承诺书、居间服务协议等。纸质合同约定明确,对重要条款加粗提醒,签订前当事人可以充分阅读,不存在任何篡改或添附不利条款。电子签约服务由第三方提供,无法篡改,可反复查看。借款人在借款前对权利义务已有充分了解仍自愿借款,没有产生错误认识,若其对合同存在任何异议,完全可以不签订。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志下签定的,体现了契约自由,无法认定被告人“设置合同陷阱”。

(4)合同虽有部分非核心要素内容空白,但这是因客观原因双方同意留白,符合商业习惯,不存在任何欺骗、引诱行为。比如,借款人在借款前必须签署的打印版费用单上,诸如本金、息费、还款计划(每期时间及金额)等核心借款要素是齐全的,借款人一目了然且全部签署,这也是借款人贷前最关注的文本之一。部分业务的协议或附件的非核心要素,确实存在由于客户催促、为了提升客户获贷效率在操作中留白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大部分是暂时的,如有一份借款人签署的抵押借款合同会送至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肯定是要素齐全的,在此节点该合同上的任何要素缺失都不可能成功办理抵押登记。而且,客户签约时对于逾期还款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暂扣车辆、支付车辆拖车费、实现债权费用等违约后果是明知的,如余勇的陈述“收取GPS等费用是自愿的,因为要借款,不交费就借不到款”,并没有因为部分内容空白而改变合同的自愿性、合法性。

(5)委托书的法理基础是以车辆抵押权和逾期责任条款为前提的,并非有委托书就能形成处置车辆的合法性;同理,债权转让通知书也是以逾期责任条款为基础、以违约为触发条件的,借款人都有车辆抵押是以物权为贷款担保的朴素认知。不能以部分业务中出现该两类纸质合同部分要素的缺失现象,就认定其为陷阱合同。

2.没有隐匿证据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不让被害人持有、复制、拍照上述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资料”。其实,根本不存在“不让被害人持有、复制、拍照上述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资料”的情形。

(1)此认定与部分借款人持有合同复印件或影像资料的事实相悖。本案不存在强行拒绝借款人进行拍照、复制合同的行为。借款人如未主动要求复制、拍照、留存复印件的,业务人员可能未主动提供复印件等。

(2)电子签约服务由第三方提供,无法篡改,可反复查看。凡是网络上点击、签章的借款合同等电子文本,是借款客户登录其个人手机而签订的,客户可以随时用手机查阅,而广网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且本案被告人只是一般工作人员,反而无权随时查阅借款合同。行为人没有任何不让借款人查看的主观故意,根本不存在“不让被害人持有、复制、拍照上述借款合同”的情况。

3.没有滋扰催收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留存被害人多个亲友的电话(以便滋扰催收借款)”。其实,留存被害人多个亲友的电话是行业惯例,合理合法。

(1)留存被害人亲友的电话完全合理合法。留存借款人亲友电话类似信用卡业务留存紧急联系人信息,是为了在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失联的情况下,能及时地做好到期还款日前的还款提醒和逾期后的催缴提醒,从而让借款人避免逾期或者承担更大的违约损失,帮借款人避免失信和经济损失,同时帮出借人控制损失风险,而不是为了滋扰、威胁其亲友。如果业务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就根本没必要留存借款人亲友电话、控制贷款逾期率了,而是直接控制并处置抵押物。

(2)留存被害人亲友电话经过被害人同意,且未用于违法用途。通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看出,部分客户失联也说明了备用信息留存的必要性,况且留存部分通讯录也是经过客户授权允许的合法留存,如王某的陈述“留我老婆电话是经过我同意的,目的是我还不上款的时候,好通过紧急联系人找到我”,这说明客户自愿和明知。且没有证据证明广网公司将通讯录用于违法犯罪行为,更不能够因此将留存通讯录认定为犯罪手段之一。

4.没有寻求保护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对因借款纠纷引起的诉讼,约定于广网公司有利的法院管辖”。其实,约定法院管辖是商事惯例,合理合法,并非寻求保护伞,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更没有偏袒行为。

(1)民事纠纷管辖约定合法、自愿。在我国商事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对自身有利的管辖法院,这是最基本的商事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且,广网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完全符合商业惯例,且系双方商议或自愿认可的结果。

(2)法院都是依法办案、公正审理。该管辖约定也并没有对客户的实体权利产生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没有证据证明约定的管辖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会违反法律规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非法支持广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5.没有虚增债务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年费、GPS使用与后台管理费、运营管理费、资产管理费等费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增债务”。其实,不存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增债务的行为。

(1)收取居间服务费合理合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网贷公司和广网公司长阳、钢城分公司是分别提供借款撮合中介服务平台和线下抵押车辆事务办理的门店,收取各类居间服务费是公司的盈利模式与合法权益,依法有据。

(2)收取居间服务费事先得到客户确认。借款人都需要面签确认《费用单》。费用单上关于贷款本金、到账金额、还款计划、中介服务费、因车辆抵押手续和违约后的费用十分清楚,车辆抵押借款人完全知情、认可且签字确认,不存在欺骗,更不存在隐匿资金情况、虚增债务行为。所有车贷业务放款动作均通过存管行进行,接受银行监管,也不存在制造资金流水。

(3)各项费用总和并未超过当时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借款本金经银行存管系统全额支付借款人后,借款人按约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合理合法,不存在虚增流水垒高债务,这与《套路贷意见》中“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借款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存在本质区别,与“放贷人”假借“中介机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中介费用的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且根据测算,借款人需要承担的利息和各项费用的总和未超过当时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

6.没有非法占有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在被害人不能按期还款后,通过多次续贷不断提高利率获取利息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实,本案在被害人不能按期还款后,经双方同意予以续贷,并非“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1)续贷完全合理合法。续贷是针对客户本金即将到期但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结清本金时,公司为避免客户逾期而与客户约定允许归还部分本金后剩余本金进行续贷的协议。该协议是为让短期内资金困难无法按期还款的客户有资金缓冲的时间,避免客户因逾期产生违约责任和违约费用。

(2)续贷的息费提高是金融常识,且续贷有利于借款人。部分续贷的息费提高原因:一是任何信贷业务对于违约设置惩罚性条款是金融常识;二是因为提供续贷服务会提升运营成本增加费用,三是续贷有利于借款人,如对于有阶段性还款困难的短期贷款客户不给予其续贷,其违约成本会比续贷息费更高,负担更重。

(3)借款人对于续贷及利率调整的后果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套路贷意见》中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是指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有的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但本案借款人无力及时偿还借款时,并不存在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的情况。虽存在转贷行为,但对于转贷有严格的风控,只能按抵押物价值进行续贷,续贷金额实际是不断降低的,续贷的利率由双方协商一致的,是正常的商事行为。借款人对于续贷及利率调整的后果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7.没有隐蔽犯罪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为隐蔽犯罪,规定公检法工作人员、金融同行人员、律师为一定不批客户范围”。其实,规定公检法工作人员、金融同行人员、律师为一定不批客户范围,只是公司车抵贷产品的统一客群定位。如果一项业务本身就是诈骗性质且公开办理的,不可能隐蔽得住。且网贷公司有专门定位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信贷产品。

(1)规定公检法工作人员、金融同行人员、律师为一定不批客户范围,并非为隐蔽犯罪,而是对客户群体的正常商业区分。针对这些信用好的特殊群体,开展的是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的业务。如2016年1月开始的“网易融”网上借款产品,规定借款人为:公务员事业单位,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员工。期限: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利率:年化12%,居间服务费:3%。这个“网易融”没有汽车抵押物所需的线下中介机构服务而没有其他中介费,总费用就低。这些信用好的特殊群体,在商业银行也容易贷款,如果没有综合优势,根本愿意到平台借款。

(2)汽车抵押借款正是网贷公司的差异化特色服务,填补了市场空白、帮助了困难群体。汽车抵押网络借款是以物担保的网上借款产品,针对的就是信用较低、风险较高的客户群体,因此需要提供抵押物,利息也较高。且由于涉及汽车评估、抵押、安装GPS、监控、扣车、拖车、油费、路费、人工差旅费用、汽车处置费用、汽车停放费用等等,总体是一种高费用的借款产品。需要特别说明,银行是嫌贫爱富的,这些人即使提供汽车为抵押物,商业银行也不一定愿意贷款。他们正是无法在商业银行获得低息贷款,为了急用甚至救难,才到网络平台借款。网贷公司提供的正是这种差异化、特色性服务,不仅填补了市场空白,也帮助了急需用款的困难群体。

8.没有非法处置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在被害人逾期还款后,采用电话滋扰、秘密将被害人抵押车辆开走后存于广网长阳分公司车库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抵押物,以低价处置车辆来要挟,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勒索未果,就非法处置被害人财物”。其实,本案不存在强行索取财物,勒索未果就非法处置借款人财物的“套路”。客户逾期还款后,广网公司根据已经签订的合同约定,采取将车辆拖回的维权措施,具有合同依据,其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1)行使抵押权是车抵贷业务的合理逻辑和正当维利。首先,行使抵押权是严格依据法律和合同进行的。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逾期还款后,广网公司可以持借款人交付给广网公司保管的抵押车辆备用钥匙,暂扣抵押车辆。其次,行使抵押权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有完善、规范的还款提醒流程和制度。客户在正常还款期间,提前5-7天会发短信或电话提醒客户还款到期时间及费用,提前1-3天会由客服部门人工电话提醒,针对未接电话的客户,客服还会尝试在不同时间段多次联系,以最大限度保证能提醒客户按时还款。逾期后先进行电话催收,电催过程中多次沟通仍无法或拒绝还款的客户,才控制抵押物以维护自身权利。

(2)“秘密”将抵押车辆开走,是为了避免冲突。客户抵押车辆时均自愿将备用钥匙交付广网公司,说明客户已经明知逾期还款时可能车辆被扣,而且合同也明确约定逾期还款时可以采取拖车措施,且没有规定必须经客户同意才可以拖车。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抵押物后,第一选择仍然是联系借款人结清逾期金额及违约费用(合同中已约定),协商解决欠款从而退还抵押物,且控制抵押物后均第一时间联系当地警方报警备案,不存在恶意秘密拖车的问题。

(3)借款人赎回车辆缴纳相关费用合约合法。因拖车行为会产生人员成本、差旅费、过路费等费用,因此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如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谁拖车谁收拖车费,实际收取多少公司不知道的,费用是拖车人自己谈,公司只需要本息和违约金,违约金合同上有算法的,按照合同计算”,客户赎回车辆缴纳相关费用合约合法,至于费用的高低系客户与拖车人之间协商的结果。拖车和缴纳赎车费用的行为均是收回款项的合同约定方式,具有合法性基础。如以上沟通流程最终借款人仍未能还款,才会通过债转对车辆进行处置。

9.没有虚假诉讼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借助诉讼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其实,借助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无可厚非,恰恰说明车抵贷业务模式及办理程序是合法的,不惧在法律框架内,公开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本案没有虚假诉讼行为,一切证据都是真实的,一切事实都是客观的,民事判决都是公正的。

比如,一审判决已查明:蔡某与广网某分公司的抵押借款,已经法院判决予以认定。但在未撤销生效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刑事判决却认定:蔡某被诈骗的手段与其他人是一致的,根据与蔡某签订的有利于该公司的合同、协议,然后利用诉讼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是被诈骗的犯罪金额,故对该起事实应当评价为犯罪事实。导致民事、刑事两份判决冲突!

综上所述,根据“两高两部”相关文件的定义规定,构成“套路贷”的诸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等要件,网贷公司和广网公司的车抵贷作为一个标准化、规模化的业务均明显不具备,且业务相关法律文书和贷前、贷中、贷后的流程操作要求是清晰、合规和严格的。此外,广网公司和网贷公司均不是拥有本金的出借人和放贷人,只是收取服务费用的中介及服务机构,不具备成为“套路贷”主犯的主体条件,完全不属于套路贷。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以卢汉案为例,只要客观看看合同、协议的具体内容,就能理性得出上述事实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主要理由如下:

1.《网贷公司还款说明书》及《委托扣款授权书》证实

该费用单列明:借款金额5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11.2%,并且明确了账户管理费3060元,风险金(代收)900元,GPS押金(代收)1000元,GPS使用费(代收)300元(每月扣100元),服务费(代收)1500元,违章扣款800元,保证金1500元,首期冻结566.67元,会员扣费120元,提现手续费22元,最终实际到账金额40531.33元,并且明确了每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卢汉对说明书签字,确认各项收费标准,同意并授权网贷公司代扣代缴,且说明书同时载明“如发生逾期,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卢汉同意直接通过银行存管系统划扣借款人上述中介费用。

2.《借款协议书》电子确认书、《借条》《收条》证实

因案涉借款的出借人系网贷公司平台出借人,完成相关审核并上传平台发标后才能明确具体出借人,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在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作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卢汉签署《借款协议书》电子确认书,确认以网络点击方式签订《借款协议书》。同时,因当时各法院对于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一,为防止权利无法实现,另行置备了纸质版的《借条》《收条》作为补充。完成上述审核后,会在“网贷公司平台”发标,平台出借人出借并对电子合同条款确认后,自动生成该笔借款的电子合同存于网贷公司。

3.《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车辆GPS安装与维护协议》证实

卢汉同意以其自有车辆对其借款范围内的债务进行最高额抵押,约定如借款人存在任一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暂扣抵押财产,因暂扣抵押财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无需赔偿,同时同意广网公司在其车辆上安装GPS,并且同意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因甲乙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上述GPS信息用于监控或催收。

4.其他各项《借款人告知书》《询问记录》及《客户须知与免责声明》证实

上述三份文件中将借贷关系中重要条款包括提前还款费用、转贷费用、何种方式视为违约以及违约金的情况等,以突出强调、拆解为提问回答、手抄已知悉条款等形式,反复要求借款人确认。借款人均确认已认真阅读所有合同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对所列条款无异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后果。广网公司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提示义务,借款人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借款行为承担责任,不能仅以借款人单方的陈述就认定网贷公司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放任借款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综上,借款人卢汉因个人周转需要,用自有车辆抵押,通过网贷公司平台向平台投资人共借款9.7万元,利率为11.2%,整个流程真实、自愿。各方签订有合同,合同约定明确,各种费用明细清楚,银行款项流程清晰,扣款过程和数额清楚,卢汉主观明知、自愿且实际履行。上述过程中,广网公司及其员工,既未设置合同陷阱,也未虚构银行流水或虚构债权债务,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实施欺诈的行为。网贷公司、广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所开展的业务活动都是依照法律和合同而进行的。如果被骗,卢汉怎么可能再一次在平台借款?!后卢汉因违约借款逾期被暂扣车辆,导致发生纠纷。因此,该事实纯属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犯罪。同理,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具体案例均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