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还是应该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是将事态进一步升级,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本案发生在上海市嘉定区。

罪犯胡某,男,1979年出生,河南人,暂住宝山区,货车司机。

2019年8月20日上午5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车牌为鲁H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至本市嘉定区延川路临时公路工地运送石料时,因石料重量问题与被害人牟某某发生纠纷。后胡某欲驾车驶离现场,牟某某站在车前阻止,工地人员陈某某见状即在货车驾驶座左侧劝阻胡某。胡某不听劝阻,无视牟某某站在车前,仍启动车辆离开工地。牟某某为阻止胡某驾车离开,即用手抓住车辆雨刮器并紧贴车头跟随车辆前行;陈某某在货车左侧不断追赶、呼喊示意胡某停车。当胡某驾车行驶至祁连山南路后,胡停车与车前的牟某某短暂争吵。同时,陈某某在车边拉开驾驶座车门,欲让胡下车。胡某不但拒绝下车,反而关闭车门,并无视牟某某手抓雨刮器悬吊于车前的危险状况,继续启动车辆前行。当胡某驾驶货车行驶至祁连山南路绥一路路口时,牟某某从车头滑落倒地,胡某未采取制动措施,仍驾车从牟某某身上碾压而过,直至行驶至祁连山南路梅川路路口才停车。胡某下车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被害人牟某某已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牟某某生前遭受巨大钝性暴力,致多发伤而死亡),并将在场的被告人胡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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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9月30日,第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车辆,明知车前雨刮器上吊有被害人阻拦其前行,仍驾车低速前行,放任被害人跌落被碾压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胡某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本案系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胡某案发后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因其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对胡量刑可从宽处罚。

原本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结果却引发命案,一人死亡一人无期,实在是不值得。

借此案例,也提醒大家,遇事三思而后行,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