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板桥镇某停车场不按标价收费。经核查,该停车场位于场镇与农村结合处,便于“赶场”的群众停车,张贴有停车收费公示牌,安装有停车计时收费道闸,按照停车四小时内收费五元、每超过两小时收费一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春节期间,随着车辆迅速增加,该停车场管理人员以道路拥堵为由,采取了车辆进场即进行人工收费的方式,且未按照标明的价格进行收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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