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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儿75116162

安徽合肥,民警张某到酒店查办一起组织卖淫案件。途中他让辅警将另外两人带走,单独对一女子进行讯问,随后他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被抓时,他称女子在讯问过程中挑逗和引诱他,因酒后一时冲动才发生关系,并表示女子是自愿的。#民警办案时强奸女性获刑4年半#

作为一名警察,张某竟借办案的便利,强行与被调查的对象发生关系,其行为玷污了警察两个字,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强奸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张某在被抓时,称女子是自愿的,女子真的是自愿的吗?

1、法律规定,警察执行公务必须要两人以上。但张某却将同事支走,自己在酒店房间单独对女子进行“调查”,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更何况张某还是在醉酒状态。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要说张某没有“色心”,明眼人都不会相信。

2、强奸的显著特征是使用暴力。经法医检验,女子身体有多处红肿、青紫,张某左侧腰背部、右侧背部存有多处伤痕。同时,女子对张某施暴方式、伤害部位及反抗方式、反击的部位有明确的描述,而张某对女子的伤情无任何合理的解释,可以推断张某实施了暴力行为。

3、据报道,女子是有“前科”的 ,她之前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过刑。案发时,张某以公安民警办案的身份对女子进行盘问,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因为有前科,导致女子在被性侵时不敢反抗,或者反抗程度不够激烈,但不反抗并不意味着是自愿。法律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愿,不论妇女是否反抗都构成强奸。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民警去抓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结果却从办案者变成了作案者,结果让人唏嘘。强奸罪的刑期为三到十年。张某酒后执法,知法犯法,情节恶劣, 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却只判四年半,我认为是偏轻的,你们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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