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男子祝某不到30岁,就合伙开了家二手车公司,十分高兴,为庆祝公司开业,他特意在公司门口放了鞭炮。事后,环卫工人蔡某在扫鞭炮残骸时,没想到鞭炮残骸出现复燃爆炸,蔡某的一个耳朵被震成爆震性耳聋,住院治疗17天,花费8000余元,蔡某将祝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祝某赔偿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12495元。

祝某在法庭上不同意承担,他说了几个理由:

1、他只是这个公司的几个合伙人之一,蔡某要告也该告公司,不该告他。

2、他当时给了另一个清洁工50元,让另一个清洁工打扫,没找蔡某。

3、没证据证明蔡某的耳朵是被鞭炮震成这样的。

4、蔡某只是耳朵被震伤,却做了除肛肠系统、泌尿系统以外的全身检查,属于扩大损失,其不合理部分的治疗费该扣除。

5、蔡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该有误工费

【家子说法】

一、该告谁?

这个案件里,祝某的放鞭炮行为,既可能是公司本身为庆祝开业的行为,也可能是作为合伙人,为表示对公司开业的祝贺。

如果是前者,则祝某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相关的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否则的话,则应该由祝某个人承担。

具体可以从当天燃放的鞭炮由谁付费来进行判断。

这个案件里,最终法院认定鞭炮是祝某个人燃放,所以相应的责任由祝某承担。

二、祝某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祝某存在过错,而且他的过错与蔡某的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祝某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有义务对燃放后的鞭炮残骸进行清理检查,却没有履行义务,致使鞭炮残骸复燃爆炸,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烟花爆竹、组合烟花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在燃放中不准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现象,发射升空的内筒不得出现底炸、火险等现象。这个案件里,烟花爆竹显然存在燃放过程中断火的现象,否则不会再燃放完毕以后,再次出现复燃爆炸,所以可能爆竹存在质量缺陷。

如果祝某有证据证明爆竹有质量缺陷,他可以在赔偿完毕以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向爆竹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追偿。

三、蔡某的医疗费是否应当得到全部赔偿?

这个案件里,祝某认为蔡某没有必要做全身检查,而蔡某则称是医生要求她做全身检查的。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蔡某只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票据以及住院病历就可以了,祝某如果认为其中存在没有必要的检查项目,则需要由他来举证(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医鉴定的方式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全部医疗费。

这个案件里,法院判决他对全部医疗费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四、蔡某的误工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所谓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无法工作所产生的损失。

对于这个费用,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实际上,只要有劳动能力,而且产生了误工,多少都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但是,对于蔡某这种已经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一般情况下被认为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误工损失,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再获赔劳误工费的。

但是,这个案件里,蔡某受伤时还是环卫工,仍在继续工作,可以证明她受伤住院会产生误工损失,所以祝某还需要赔偿她误工费。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祝某赔偿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各项损失合计10237元。

祝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丹东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图文无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