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到包头的列车上,22岁的女子刘某买的是无座车票,却霸占其他乘客的座位。有票乘客和列车员多次劝说刘某让出座位都被拒绝,刘某称:火车上的座位,谁先坐就是谁的!

事发当日,刘某在哈尔滨上车,买的是无座票,当时车上有空座。列车在苏家屯站icon开车后,一名男乘客持票找到自己的座位时,发现该座位上坐了一名黑衣女子。

这名男乘客很客气的说:美女,你坐的这个座位是我的,请你让一下。刘某抬头看了看这名男乘客,装作没听见,对男乘客的话置之不理。

那名男乘客见状以为该女子是听力障碍,或许是听不见,又把刚才的话重复了一遍。谁知刘某却急眼了,她指责男乘客声音太大刺激到她了。

刘某:你这么大声干什么,座位不分你我,谁先坐就是谁的。持票男乘客一听也来了气,他拿出自己的票,指着上面的号码说:你现在坐的座位是我的,是我花钱买的,请你让开。

但刘某拒不配合,把头一低假装看不见。男乘客无奈,因为刘某是一名年轻的女孩儿,他实在不好意思下手拉扯其离开。

但是自己买的是有座的票,况且,刚刚经过一路奔波已经感到很疲劳了,需要马上坐下休息。哪知却碰上这么一个不讲理的人,无论怎么说都不肯让出本该属于自己的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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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男乘客只好找来了乘务员,乘务员在确认了男乘客的车票后,对该女子进行耐心的劝说。

无奈,女子仍是那句话:火车上的座位谁先坐就是谁的,乘务员见女子不讲道理特别难缠,只好找来了乘警。

乘警要求女子出示自己的车票,而女子却说车票找不到了,不但不配合还装疯卖傻。她一会儿说车票找不着了,一会儿又说车票丢了,还装模作样的在包里找来找去。

在乘警的多次要求下,女子勉强拿出了车票,却一直死死的攥在手里不让检查,并声称要将车票撕烂,双方对对峙了十几分钟。

周围的乘客见此情景,也对女子的行为进行了指责,有的乘客劝说她:你要有票就应该拿出来让工作人员看一看,如果是坐错了座位就赶紧让开。

刘某态度极其蛮横,对人们的劝说一概听不进去,甚至口吐脏话,漫骂工作人员和乘客,说他们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拿着鸡毛当令箭。

乘警厉声质问:这是你的座位吗,你现在已经违法了,知不知道?对刘某的无理行为,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扰乱了列车秩序。

刘某迫于压力,十几分钟后才不情愿的出示了自己的车票。原来她买的是一张无座车票。

按照乘车规定,乘客应该严格按照票面座位号乘坐列车,如果车上人不多,可以暂时坐一下空座位,但如果座位号上的乘客上车了,那就必须要让座。

但是经过民警和有票乘客的好言劝说,刘某一直坚持谁先坐是谁的。甚至耍起了无赖:谁也别碰我,这就是我的座,我就坐这儿。

乘警见劝解无效,便请刘某离开座位。刘某一边大叫一边反抗。见此,乘警试图强制将女子带离座位,期间,女子频繁口吐脏话,还大声叫嚷:抢劫啦,抢劫啦!

乘警警告刘某以涉嫌违法,刘某仍不收敛,反而扬言,有能耐你去告我。在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将刘某采取强制带离。

此时刘某假装已经迷糊了,不让人动。后来见乘警对她撒泼打滚不吃这一套,只好自己拿起行李被强制带离车厢。

该女子这种霸占其他乘客座位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刘某持无座车票,霸占其他乘客的座位,其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需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作出与其违法行为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处罚决定。

本案中,女子刘某不仅霸占其他乘客的座位,而且在有票乘客亮出车票后仍拒绝让座。并且还对乘警进行谩骂,严重影响了车厢秩序,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根据此项规定,刘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其将面临被处警告或者罚款。

而刘某对乘警执法拒不配合,还谩骂工作人员和其他乘客,其行为属情节较重,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刘某的霸坐行为,同时铁路部门也有规定,可以对霸座的当事人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破坏规则的人,就应该自行承担破坏规则的后果。最终,乘警将刘某移交至下站当地派出所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刘某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乘车霸占别人的座位拒不让座,还抗拒乘警执法。对此案件您怎么看?请评论区留言发表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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