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拓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成果,有效解决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难题,日前,《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 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增加持有居住证为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条件,打破了户籍限制,还在明确认定及救助标准控制办理时限等方面提出系列惠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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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条件

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一名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向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申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持有居住证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云南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代为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放宽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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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行居住地社会救助标准

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应当执行居住地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居住地低保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发放救助金。

对在居住地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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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

需户籍地配合开展的调查事项,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发出协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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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办结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

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时限和户籍地申请一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以及有需要户籍地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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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动态管理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动态复核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后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核查情况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或帮助落实低保等其他救助政策。需户籍地配合开展的复核事项,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发出协查请求。

在居住地获得救助的对象,若居住地发生变化,应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主动报备。经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查实,确已离开居住地生活达1年以上的,可停止发放低保金。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张田睿 杨茜 通讯员 赵江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