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房屋的补偿,拆迁户可以选择置换房屋,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一旦作出选择,补偿安置协议便具有了合同效力,双方都要按照协议履行。

但如果拆迁部门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房屋置换”,可以要求撤销撤销,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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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在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xx大街拥有房屋一处,房屋性质系住宅,但自2009年起租给李某开超市。2011年,区政府进行土地征收,黄某的房子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2012年,拆迁部门和黄某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协议书》,双方约定,黄某的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经过评估机构估计每平方补偿价格为八千元,补偿价值为一百零四万元,黄某选择房屋置换,置换某小区7号楼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60平。

但协议签署以后,拆迁部门一直不履行,在此期间,黄某通过找区政府、市政府、甚至上访,但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2020,黄某选择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征收协议,并按货币补偿一百零四万,以及延迟履行的利息费用三十万元、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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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征收协议,是拆迁部门和拆迁户协商之后,签署的协议。既有行政补偿的性质,也有合同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户提出解除协议,则可以从合同是否解除的方面考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请求解除征收协议,符合上述解除的情形,而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拆迁部门没有履行协议,为黄某安置回迁房,作为违约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补偿协议。

那,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应给予多少补偿款呢?

黄某要求按照协议,补偿一百零四万,但拆迁部门辩称:黄某的房屋系住宅,但由于拆迁工作人员的失误,将房屋认定为“非住宅”,因此不应该按照当初评估的“非住宅”价值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拆迁部门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征收协议补偿,也就是补偿一百零四万。

法院判决:

1. 解除黄某与拆迁部门签署的征收协议;

2. 判决生效十日内日,拆迁部门向黄某给付房屋补偿款一百零四万;

3. 2012年至2020年,临时安置补助费十万元

案件总结:

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