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春雪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魏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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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具体的案情详见《【判的对吗?】山东高院再审判决:职工在职时申请放弃社保的,再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文。核心案情是:

原告王某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曾经出具了一份《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书》,讲明自己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对于这个《申请信》,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认为,王某“三次出具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应当认定王春雪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个人的意志,若仍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提出的该《申请》系被告利用强势地位迫使签署以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为由不予采信,据此,三级法院一致驳回了原告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不说,三级法院裁判的一致结果没有多少法律人持赞成的态度,也跟很多法院此前的判法不一,更是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基础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首先,协商不缴纳社保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本不能适用诚信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放弃,因此,缴纳社保,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对此问题,人社部曾经专门作出答复: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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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条款)”。诚实信用,要求民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道德秩序追求自己的最大化利益。适用诚实信用规则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但也必须受到强制性的约束,那就是法律绝不能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获得利益。

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关系到职工日后的养老、医疗、工伤等人身保障问题,也是涉及到其他社会成员社保资金支付的职业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跟企业职工协商不缴纳社保,因其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该属于无效的约定内容,谈何适用合法行为才适用的诚实信用原则?打个比方说,双方约定的赌博欠款、通奸补偿协议、犯罪所得约定分成等等,怎么能适用诚信信用规则,不允许约定人不予反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适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犯了基本的法理上的常识性错误。

其次,就此判决的社会影响看,不亚于赐予了企业逃避法定责任的“捷径”。

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希望多领取现金报酬而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出于减少用工成本等目的也乐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名员工每个月少缴一千元的社保费用的话,一千个员工一个月企业就会少支出一百万,一年就达到上千万元。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减少成本支出就意味着利润的增加,而对于企业职工、社会其他成员而言,则是今后生活保障的缺失、社保资金的流失。如果没有必要的强制力约束,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经营的企业,都会具有强烈的为职工不缴纳社保的意愿。

同时,劳动用工领域,根本不是民法、合同法领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企业员工对于用人单位具有管理的隶属性。所谓的职工自愿加班申请书、不缴纳社保申请书,甚至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只要岗位报酬对于企业职工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企业领导层层口头祭出不提交申请书就要走人的“王牌”,企业职工就得乖乖就范。如此的“申请书”,让企业职工如何能举证是受到了胁迫?不是强人所难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就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本没有什么附加条件。用诚实信用原则让企业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方式,实则是司法为企业开辟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后门,变相更改了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责任,将会让更大的企业效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家社保的正常秩序,社会影响巨大!

最后要提到的是,对于确实不愿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劳动者,社保部门给出的用工建议是,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普法沟通和宣传,对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应该不予录用。

司法判决,对于缴纳社保这样关系企业职工今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社会事项,怎么能一个“诚实信用”,就让企业轻易的逃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呢?三级法院都没有对此问题引起重视,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