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拿银行的钱必须返还!”安徽铜陵,王先生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声称自己要取款2千元。可不曾想,银行工作人员刘女士却给王先生递过来4捆面值50元的人民币。

王先生一看,不对啊!一捆100张,50元面值不就是2万元么?王先生意识到多给了,因此再次询问刘女士这钱确定是不是就2千元?得到肯定答复后,王先生便将钱装好离开银行。

可王先生刚将钱拿走,还没捂热,民警就接到银行报警,并找到王先生。原来,刘女士是银行新入职的员工,因对业务不熟悉,加上工作时有点紧张,才导致误将50元看成5元面值的人民币,交付给王先生的。

不过银行每天下班都有对账规定,这时才发现出错并报警求助。王先生接到民警的通知后,也没有抵赖,而是声称自己太久没用现金,才导致自己也没发现出错的。

最终,在民警的见证下,王先生将多拿的18000元还给刘女士,而刘女士则给王先生赔礼道歉,此事才圆满结束。

1、实际上面值50元和5元的人民币无论是从颜色、图案、大小来看差异甚大,因此刘女士解释说对业务不熟悉是说不过去的,因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能一眼分辨出来。因此严格来说,并不是刘女士不熟悉业务,而是其对工作不认真所造成的。

反观王先生,从其当场向刘女士确认这是不是2千元来看,其实王先生当时就已经发现问题了,只是其起了贪念,想着“将错就错”,反正不是我造成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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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双方的解释都是场面话,都是在给各自找台阶下而已。

2、王先生会受到处罚么?

从法律角度来讲,虽然王先生动了贪想,想将本不应属于他所有的18000元据为己有。但由于这18000元并非王先生主动造成多拿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

注意!如果是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并拒不退还的,那将构成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虽然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其负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

也就是说,由于王先生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而双方合同本约定王先生只取款2千元,因此王先生有法律依据所取得的应当是2千元,超出部分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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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上述法条后半段明确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予以返还。

换而言之,即便王先生当时不同意返还,只要银行起诉王先生,法院也会支持银行的诉求,判定王先生返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后,关于储户到银行办理业务而产生的纠纷,一直存在各种争议,尤其是“离柜概不负责”这一项规定。因此有网友认为,既然银行有这一项规定,那么就应当执行。即王先生可依据这一规定,无需归还。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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